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通知 | 贵州省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

2018-01-18 13: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贵州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贵州省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所有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详情如下:

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州省环境保护税

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黔府发〔2018〕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现将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贵州省所有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

二、以上财政体制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和我省体制改革及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保护税查看更多>应税污染物查看更多>贵州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