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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
(八)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认真贯彻《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及《广东省绿色港口行动计划(2014-2020)》,持续推进船舶动力结构调整,加快落实各地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强化区域内环境保护与港航发展相关规划方案的衔接,制定并落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加大船舶防污染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的岸上监管。加快推进船舶修造厂和渔业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不断增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沿海各地市政府应统筹协调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城乡住房和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全面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予以淘汰。
(九)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2018年3月底前,沿海各市要编制并发布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沿海渔业重点县(市)要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环境承载力和养殖容量为基础,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完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近海养殖网箱环境保护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配套制定生态养殖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及排放标准;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组织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落实《兽药抗菌药及禁用兽药五年专项治理计划》(农质发[2015]6号),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到2020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0万公顷左右。
(十)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监督管理,防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
四、保护海洋生态
(十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脆弱区、海洋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构建红线管控体系。沿海各地的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限期退出;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破坏的,应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海洋生态补偿。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到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8.07%。
(十二)严格控制围填海等开发建设活动。认真执行围填海计划指标,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所有围填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并纳入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近岸海域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管理,应按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环字〔2016〕664号)等的规定予以落实。
(十三)加大自然岸线保护力度。严格落实《广东省海岸带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限制开发岸线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主,控制开发强度,不再安排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对已经批准的填海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海岸线自然化、绿植化、生态化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河口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建立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制度,恢复岸线的自然和生态功能,探索建立先补后占机制。将自然岸线保有率要求分解至沿海各市,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海岸线长度不少于400公里。要强化海岸线动态监测,将海岸线利用动态监测作为海域动态监测的一项重点内容,对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海洋休闲娱乐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保障公众亲海空间。
(十四)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河口、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系统的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因地制宜地采取红树林栽种、珊瑚、海草人工移植、渔业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等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20米以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重要近岸海域的生态功能。
重点推动新建一批红树林湿地公园,加强全省海草床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重点在柘林湾、唐家湾、考洲洋、川山群岛周边海域、海陵岛和流沙湾等海草场主要分布海域进行海草种植修复。依托国家优先支持政策,重点建设湛江红树林国际重要湿地和南澎列岛国际重要湿地。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水域的保护;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内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十五)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进一步扩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种类,加强全省已有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础能力建设,形成类型较为齐全、布局相对合理、功能趋于完善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2020年前,新建2个海洋自然保护区(珠海竹洲—横洲、台山上川围夹岛),晋级2个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湛江雷州湾中华白海豚、东莞黄唇鱼)、新建10个海洋特别保护区(惠来石碑山角、汕尾遮浪角、汕尾品清湖、惠州考洲洋、深圳大鹏湾、广州南沙、珠海磨刀门、江门镇海湾、阳江月亮湾、茂名虎头山)。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定期开展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和分布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开展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措施研究。
(十六)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根据《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围绕滨海湿地、岸滩、海湾、海岛、河口、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海洋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重点抓好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到2020年,恢复滨海湿地总面积不少于1700公顷,修复近岸受损海域8万公顷。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构筑坚实的沿海生态屏障。
五、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十七)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开采及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沿海各市定期开展入海污染源溢油风险与化学品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提出以石化、化工企业等入海污染源为重点的环境风险源管控清单,实现沿海陆域环境风险源分级管理。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沿海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在沿海地区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应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有关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十八)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学品泄漏风险。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评估。以珠江口、大亚湾为重点,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环境监测。健全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响应机制。针对可能污染近岸海域的海上溢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布局、集中配置”原则,配置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
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持续改善
(十九)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以维护湾区海岸带生态系统稳定性为基础,以推动区域绿色发展为目标,积极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作为刚性约束,打造蓝色海湾保护屏障。加强湾区生态修复和保护,营造海陆生态缓冲区,开展“美丽海湾”、“美丽海岸”、“美丽海岛”等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行动,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维护良好的近海生物多样性优势,持续优化湾区生态布局。
(二十)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突破行政区限制,合理规划布局入海排污口;在海域水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实施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对水环境容量不足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大力减少陆源污染物排放,通过综合整治努力实现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十一)加强粤港澳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控。坚持协同共治、标准先行的理念,共同建立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开展海漂垃圾和海洋微塑料源头治理及监测,建立健全清理防治协调机制;研究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入海河流水质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海洋环境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联动湾区多部门、多地区建立健全近岸海域重大污染事件风险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建立湾区近岸海域重大污染事件通报和区域潜在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及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区域突发海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七、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全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协调议事事项,相关各市、各部门要定期报告重点工作进展和主要问题。沿海各市、县政府对本地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负总责,按要求制定本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要将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确定各项任务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的衔接,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按照《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沿海各市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境内入海河流全面建立省、市(指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区)、镇(含街道、乡)、村(含居委会)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根据国家对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考核目标和考核要求,省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相关市,并纳入省政府对相关部门和各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中,强化考核结果在中央、省资金分配、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约谈地方政府、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等。
(二十三)发挥市场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规范合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合理利用财政资金,通过财政投资、优惠补贴、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和项目。
加大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陆海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近海资源环境承载力、沿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
八、加强公众参与,推动信息共享
(二十四)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以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考核等工作为契机,积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在海洋、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海事等涉海部门间建立长效数据共享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数据共享平台,将陆源入海排污数据、入海河流断面监测数据、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海洋经济调查数据等重要数据信息统筹共享。在统一协调的总体框架下,逐步实现陆域和海域环境监测指标、监测方法、评价标准等的有效衔接。
(二十五)加强公众参与。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组织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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