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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环保部发布《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环保部及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上市环保核查制度主要由《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后被废止)、《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和《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
根据156号文和101号文,上市环保核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证监会对于IPO审核的要求[1],另一方面、也是更核心的是为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由于环保不达标而导致环境风险,避免上市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同时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该制度事实上为101号文和《管理名录》内的重污染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审核设定了前置程序,即应取得省级环保部门或环保部的环保核查意见。而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可以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文件对发行人的环保合规情况发表意见,相对降低了核查义务的标准,也控制了执业风险。
149号文发布后,各级环保部门不再对各类企业开展环保核查,也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中介机构需要根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发行人的业务或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发表意见。在此背景下,中介机构需要更为独立地进行环保核查,除了关注发行人是否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的处罚、是否存在虽然尚未受到处罚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势必也会寻求第三方机构提供评估文件,补强中介机构观点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对于第三方机构评估在IPO环保核查中的作用进行考察和梳理,有助于为IPO项目的推进提供参考。考虑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环保核查上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为明确主题,本文以发行人律师视角展开讨论,分析2017年的部分IPO过会项目(范围为在2017年完成预披露更新并在2018年1月16日前将回复反馈意见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公开披露的IPO过会项目),在其反馈意见回复中对于第三方机构评估的运用。
一、反馈意见及回复
1、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01.13预披露更新,2017.03.08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发行人产品中使用的蓄电池是否存在相关的环保回收政策;(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问题(1)时,援引无锡新环化工环境监测站、无锡碧水蓝天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江苏力维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中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报告期内新日股份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均达标;援引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环境保护监测站、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天津新日废水、烟尘、烟气、噪声、臭气浓度、硫酸雾、废气排放均达标;援引湖北省襄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报告期内湖北新日环境监测达标;援引孟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证明报告期内河南三丽废水、废气、土壤、污泥、噪声符合环保标准。
2、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02.17预披露更新,2017.02.27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1)问题时,援引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江西洁美、江西宏泰的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04/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09预披露更新,2017.03.20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1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1)问题时,援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发行人生产型子公司排放的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排放标准;证明发行人生产装置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的运转正常有效。
4、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预披露更新,2017.05.09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1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3)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环保和职业病问题。
发行人律师回复:发行人已通过莱茵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经查阅上海正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走访当地环保主管行政机关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并查询环保局网站公示的处罚记录,并对公司相关环保负责人员进行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未涉及任何环境保护纠纷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处罚记录,未发生任何环保事故。
5、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预披露更新,2017.05.09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援引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及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补充报告》,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型子公司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均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良好,对各项污染物的处理方式符合环保要求,各项污染因子和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处置。
6、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05预披露更新,2017.05.23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援引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环保核查技术报告》,证明发行人申报的各项目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且环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提出的环保要求均能予以落实。根据日常监测结果表明,各次监测的废气、噪声均符合排放标准,符合环保要求及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
7、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15预披露更新,2017.06.13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聘请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司排放废气、废水、锅炉废气和噪声情况出具了检测报告,发行人污染排放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律师工作报告》,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出具的《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评估报告》,雅仕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泰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未受到过环保行政处罚,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8、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2017.06.29预披露更新,2017.07.11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0-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福建起步设立时未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审批以及未办理环保验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回答问题(1)时,援引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04/ISO14001:2004标准。
9、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07.07预披露更新,2017.07.18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1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问题时,援引了发行人提供的环保监测报告、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环保核查报告》以及周淬昌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15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发行人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骏亚国际在最近三年并无任何有关环保之法律诉讼)。根据法律意见书,为全面核查公司的环保情况,发行人委托具有上市环保核查资质的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参照原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对当时存在生产业务的骏亚电子、骏亚数字、龙南骏亚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清洁生产实施情况、环保处罚和环境事件进行核查。
2016年5月,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环保核查报告》,认为公司所属各核查企业总体上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基本满足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要求。
10、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7.07.14预披露更新,2017.08.22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问题(1)、(2)时,均援引《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及《宇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律师工作报告》显示,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于2016年4月出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宇环智能现有主要环保治理设施运转良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均已得到妥善处理,各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宇环数控和宇环智能在各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回答(2)问题时,援引长沙市宇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就发行人污染物排放情况出具的《检测报告》。
11、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17预披露更新,2017.10.24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等污染。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发行人律师回答问题时,援引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2016年11月出具的《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报告(无锡分报告)》、《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报告(龙岗分公司报告)》,证明相关公司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已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满足许可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满足环评批复要求;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产品及原辅材料均未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等规定的禁用物质,也不涉及新化学物质的使用;按照ISO14001/96版标准,全面、正式推行环境管理体系;已制定《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未因环保问题引发群体事件或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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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环保部召开常务会会议,宣布取消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当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制度一旦消失后,又是否会削减政府部门在监管上的力度呢?编制报告机构回应:核查工作虽然取消 但企业环保技术服务的需求依然存在2003年,作为全省最早开始为上市企业编制上市企业核查报告的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受企业委托开始开展这一项工作。其核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与国家环保部、浙江省环保厅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要求同步。记者调查了解到,一般来说,有需求的企业将资料提供齐全后,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可以将环保核查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基本上来说,核查申请报告的上报时间主要根据企业和券商商量的
近期,环保部召开常务会会议,拟遵循“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取消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将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由政府主导全部交由市场主体负责。自此,在运行操作了10多年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这一项制度终究要画上一个句号了。那么,在这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后,是否会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程度上削减政府部门在监管上的力度呢?是否又会给长期形成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市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呢?多年来,浙江省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又是怎样的发展状况呢?为此,记者近日接连联系了省环保厅、第三方环评机构、证监机构、上市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多家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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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至10日,中咨公司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委托,在京组织召开了《青海建设国家能源革命综合试点省方案(2020-2035年)》第三方评估会议。国家能源局规划司李福龙司长,中咨公司苟护生总经理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车军平同志参加会议,重点从青海建设国家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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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组建湖南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库的公告,公告包含50个第三方机构单位,详情如下:为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湖南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和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工作,根据《湖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4号)以及《湖南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管
根据《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化评估办法(试行)》,2019年11-12月,浙江省住建厅厅委托浙江财经大学组成现场评估组,对2019年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具体评估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总体情况。从现场核查评估情况看,各地城镇污水处理部门高度重视城镇污水行业的内涵发
一、采购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地址:博山区峨眉山东路7号(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联系方式:0533-4251135(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双盛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县(区)柳泉路125号联系方式:18816198868二、采购项目名称: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
2025年2月7日,深交所官网显示,江苏美科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科股份)IPO终止注册,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回顾其上市历程,美科股份在2022年6月7日申请创业板IPO,2022年12月12日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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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24日,海博思创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宣布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据北极星储能网了解,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33,297,611股,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44,432,537股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22日,海博思创公布新股发行结果。网上投资者认购数量为15,058,738股,认购金额为291,838,342.44元,网上投资者弃购数量为67,262股,弃购金额为1,303,537.56元,网下投资者全额认购。此前的中签结果如下:海博思创IPO网上中签与网下配售结果出炉!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20日,海博思创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443.2537万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65.6626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4.98%。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认购资金已于规定时间内汇至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
北极星储能网讯:1月12日,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美新能”)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据了解,明美新能成立于1998年7月,注册资本12756.205万元,是一家专注于锂离子电池技术的电力储能系统集成方案提供商。经营范围包括:锂离子电池制造、其他电池
1月11日,斯威克发布公告称,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辅导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已于2023年3月3日对斯威克进行了辅导
1月5日,卧龙电驱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能电力”)将终止在新三板挂牌并终止筹划在北交所上市。同时,卧龙电驱拟将所持龙能电力43.21%股权及其他3家子公司股权出售给关联方卧龙地产。交易完成之后,卧龙电驱将不再持有龙能电力等4家公司控制权。此次交易
随着2024年的落幕,A股IPO市场也已画上句点。回顾2024年,随着IPO收紧,环保IPO并不乐观,透过几个数字,进而摸索背后的细枝末节,或许能“窥一斑而知全豹”。1家新增2024年12月30日,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环洁)在北交所IPO获受理,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中环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月4日深交所公告,终止对佛水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核。佛水环保IPO的铩羽,也是2025年深交所主板上市终止的首例。公告显示,日前,佛水环保与其此次IPO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同时申请撤回有关上市申请材料,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遂决定终止对其IPO的继续审核。在2023年5月30日,佛水环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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