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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综述了2016年国家及地方出台的有关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的法规政策,分析了行业的市场特点及重要动态,概述了行业的发展趋势.
12016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1.1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指出: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
“土十条”提出: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
行业2016年发展综述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1.2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组织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指出:当前,我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问题突出,部分地区污染地块类型复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重,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安全隐患,急需加强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风险,实现安全利用。《办法》的制定,将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我国现行立法中已有一些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正在大力推进中,《办法》的制定,将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关于污染地块的相关规定提供实践经验。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1)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主要规定了启动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内容等。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主要规定了启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的前提条件、地块责任人需要采取的措施、风险管控方案的主要内容、相关管理措施等。3)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制度。主要规定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编制与报送,工程方案内容、工程实施的环保要求和信息公开、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
1.3农业部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2016年5月3日,农业部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为土壤污染区建档立案。
《办法》指出: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办法》规定,耕地质量监测是通过定点调查、田间试验、样品采集、分析化验、数据分析等工作,对耕地土壤理化性状、养分状况等质量变化开展的动态监测。农业部根据全国主要耕地土壤亚类、行政区划和农业生产布局建设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负责土壤样品的集中检测,并做好数据审核和信息传输工作。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耕地土壤类型、种植制度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布设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需要布设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土壤墒情、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监测内容。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的监管,收集、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跟踪国内外耕地质量监测技术发展动态。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具体管理,收集、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协助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办法》指出,耕地质量评价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进行评价。农业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并报农业部备案。
1.4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整治蓝皮书:中国土地整治发展研究报告No.3》
2016年7月,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编著的《土地整治蓝皮书:中国土地整治发展研究报告No.3》正式发行。该蓝皮书提出了未来中国土地整治转型“十大战略导向”的思考:1)土地整治的定位要从“土地本身”到“高位统筹”;2)土地整治的理念要从“注重数19CHINAENVIRONMENTALPROTECTIONINDUSTRY
2017.11行业综述TradeReports量”到“四位一体”;3)土地整治的核心要从“以地为本”到“以人为本”;4)土地整治的阶段要从“粮食生产”到“永续发展”;5)土地整治的目标要从“保护耕地”到“优化三生”;6)土地整治的对象要从“单项推进”到“要素综合”;7)土地整治的范畴要从“项目承载”到“全域协同”;8)土地整治的模式要从“同质同化”到“差别整治”;9)土地整治的路径要从“自上而下”到“上下结合”;10)土地整治的资金要从“财政负担”到“多元共投”。
1.5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2016年7月21日,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树立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强化源头保护的新理念,突出改革创新,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制定全面实行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三同时”和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信息公示等新制度,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新措施,进一步巩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果。到2025年,基本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意见》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坚持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与治理新格局。
《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阶段性目标,即全面建立动态监测体系,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局面。
《指导意见》确定了近期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制定了完成主要任务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保障,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职能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强政策支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完善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开发政策,鼓励第三方治理,强化科技支撑;三是发动社会参与,及时准确公开各类矿山地质环境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及时回应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和社会公众关切,鼓励群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1.6部分省市出台的有关法规
(1)福建省
2016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全省耕地质量状况得到阶段性改善,耕地土壤酸化、冷渍化、养分失衡、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土壤微生物群系逐步恢复。到2030年,全省耕地质量状况实现总体改善,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2)江门市
江门市环保局就《江门市生态环保“十三五”规划》(以下称《规划》)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江门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和主要工作。按照要求,未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将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也就是说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此外,2020年前,江门将全面调查土壤污染地块分布情况,并按土壤污染程度实施环境分级分类管理。
(3)黑龙江省
近年来,由于自然因素制约和人为农事活动破坏,黑龙江省黑土地水土流失日益严重,保护黑土地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因此提出了解决黑土地生态补偿问题的几点举措:1)下大力气恢复透支地力;2)增加有机质投入;3)着力解决黑土地生态补偿问题;4)建立黑土地保护常态机制。
(4)湖南省
2016年5月30日,湖南省环保厅发布了地方标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25-2016),此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起草,用于指导重20中国环保产业2017年第11期行业综述TradeReports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此标准共规定了10类11项重金属指标,详见下表。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此土壤修复标准减少了总镍指标,增加了总锰、总钒、总锑三项。
但是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正在进行修订,目前已发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重金属项目有15项,基本项目为总镉、总汞、总砷、总铅、总铬、总铜、总镍、总锌,其他项目为总锰、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总钼。此次湖南发布的土壤修复标准为其中的10项,且多数为基本项目,即此修复标准基本可以满足土壤新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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