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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8-02-08 14: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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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查建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等要求,利用现有行政管理记录,组织对国家下发的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含农业污染源)进行入户核实,及时增补遗漏企业名单,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结合实地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单,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家统一划定的清查和普查分区;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配合国家做好相关区域试点和行业抽样测试工作。

3.全面普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全面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逐级开展数据审核和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包括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按照国家普查工作验收细则,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分级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果分析应用指南开展工作,衔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相关工作,建立动态比对分析系统。

(四)普查培训。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县级普查机构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教师等进行培训。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指导员、普查员、协查员进行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市、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省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省级普查基础信息设备软硬件环境搭建,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污染源抽样监测,全省数据的校核、审核、加工与汇总,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市、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表格印制,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的校核、审核、加工与汇总,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区普查技术方案、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和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对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抽测、核查,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附件

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配合国家组织开展普查工作试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通过对重点源抽测、开展现场质量评估等方式,组织逐级开展数据核查与评估,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编制普查报告,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开展工业园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研究等成果开发应用。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全省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地方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省海洋渔业厅: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渔船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省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统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情况抽样调查,参与普查总体方案制定,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省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和污染源抽样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测绘地信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利用。

省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辽宁海事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协调获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提供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驻辽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军队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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