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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设在环境保护厅,由环境保护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督查督办全省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以及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
源利用;完善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有关市(州)对重点排污企业按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负责在保障全省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配合督导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3)教育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4)科技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5)公安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黄标车淘汰。
(6)民政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7)财政厅:负责对环保工作所需资金通过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9)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主持与省气象局联合开展的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督导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0)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可燃废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
(11)交通运输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督促各市(州)落实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12)农业厅:负责指导市(州)农业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配合各地政府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划定秸秆焚烧区并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措施。
(13)林业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14)商务厅:负责协调内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通过严格外资企业环境准入要求,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落户生态脆弱区域。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省内重点外资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并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外资企业相关情况。
(15)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市(州)卫生防护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6)省外事侨务办:负责协调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涉外事务;加强与驻川领事机构的沟通协调。
(17)省旅游发展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8)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省属国有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19)省工商局:负责配合煤炭管理部门日常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煤炭的登记注册相关工作。
(20)省质监局:配合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订工作;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2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刊等主流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
(22)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协调军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4)省气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环境保护厅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
(25)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26)省政府督查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27)省公安消防总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8)民航四川监管局:负责参与、指导、协调四川区域内民用航空器及机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9)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通信保障等工作。
(30)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督促落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
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1)四川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责任保险工作。
(32)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落实我省铁路内燃机车等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3)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未完成油气回收的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4)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未完成油气回收的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工作;参与重污染
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由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4个工作组组成,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监测预警组:由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应急督导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监管和督查督办。
事件评估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危害,对各地各相关部
门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情况,以及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以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省政府新闻办、环境保护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专家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主要负责为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5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具体落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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