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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测与预警
3.1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
日常监测:各市(州)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应急监测: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分级
3.2.1城市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统一采用PM
2.5浓度为判别依据。
蓝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2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6小时以上;或监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并持续3小时以上。
3.2.2区域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将出现的连片城市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区域蓝色预警、区域黄色预警、区域橙色预警、区域红色预警。区域蓝色预警: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黄色及以上预警城市数量不超过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蓝色预警。
区域黄色预警: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黄色及以上预警城市数量超过3个(含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黄色预警。
区域橙色预警: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橙色及以上预警城市数量超过3个(含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橙色预警。
区域红色预警: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红色预警城市数量超过3个(含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红色预警。
3.3预警启动、调整与解除
(1)预报会商。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市(州)预报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会商结果及时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2)区域预警批准。区域红色预警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区域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批准,区域黄色预警、区域蓝色预警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批准。区域预警启动、调整及解除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统一发布。
(3)预警启动发布。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启动原则上提前1—2天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当单个市(州)发布预警、执行应急响应措施时,应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报告。预警启动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等。
(4)预警调整、解除。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区域性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中途不再解除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启动信息发布后,因污染程度或气象条件变化,经会商认为区域预警等级需调整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PM2.5浓度在不同预警级别间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PM2.5浓度预测或监测结果不满足预警等级条件,且预计24小时内不会反弹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按程序发布解除信息。
4.应急响应
区域蓝、黄、橙、红色预警对应的应急响应分别为:区域Ⅳ级应急响应、区域Ⅲ级应急响应、区域Ⅱ级应急响应、区域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区域预警时,区域内城市应协调启动或调整为相同级别预警。
4.1应急响应措施
区域应急响应措施以区域预警范围内各个城市应急响应措施为基础,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
4.1.1健康防护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是指应急预警期间,公众采取相应防护手段来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措施。
(1)重污染天气期间,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敏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外出时做好健康防护。
(2)重污染期间,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建议室外工作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根据重污染预警等级,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对在校学生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在预测教学日的白天将持续严重污染时,对非住宿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
施。
(4)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重污染时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1.2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议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预警期间,建议公众自发减排污染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1.3强制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预警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依法对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以工业源减排、移动源减排和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为主。蓝色预警状态下,全社会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状态下,各城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鼓励在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采取行业性错峰生产或者轮流生产的方式,对实施错峰生产或者轮流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
4.1.4应急措施相关说明
各市(州)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重污染天气强制性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两者不能混淆。在重污染容易发生的秋冬季节,应将部分应急减排措施(如季节性错峰生产、轮产措施等)按常态化管控要求组织实施。
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
减排措施为主。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保、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SO2、烟(粉)尘、NOx和VOCs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4.2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市(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后1小时内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城市在应急响应时,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可能波及的城市通报情况。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重庆等周边省、市的沟通。重污染天气中如果涉及被困、失踪、伤亡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可能有境外影响的,由省外事侨务办或省外事侨务办组织相关市(州)负责通报。
4.3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州)要加强指导、督促,积极发挥好行业领域牵头单位作用,组织开展区域联防联控的督查工作。各市(州)要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管、检查,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夜间突查等方式确保措施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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