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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安徽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附解读)

2018-03-01 14: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税环境保护税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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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关于《安徽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不能按照本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为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1.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核定征收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的畜禽养殖业、医院、小型工业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2.第三、四、五、六条明确了计算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7),结合我省实际,分畜禽养殖业、医院、小型工业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等五种类型,分别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3.第七条明确了污染当量值、排污特征值系数和污水排放系数的确定原则。污水排放系数依据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附件2确定。用水量依据水费缴费数据、水资源费单据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定。

4.第八条明确了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适用标准。

5.第九条明确了核定征收纳税人首次申报时进行信息采集的要求。

6.第十条明确了核定征收纳税人日常申报的要求。

7.第十一条明确了核定征收纳税人应税污染物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的要求。

8.第十二条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税机关应定期传递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和涉税信息。

9.第十三条明确地税机关要联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强化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税收监管。

三、实施时间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本办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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