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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本条对综合管廊中需要专业检测的普遍情况进行规定,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进行专业检测:
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设备使用寿命;
2 经多次小规模维修,同一病害或故障反复出现,且影响范围与程度逐步增大;
3 因自然灾害、环境影响或管线、设备事故等,造成设施较大程度的损害;
4 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专业检测应该按照本标准中相应的要求进行专业检测。
3.3.6 大中修及更新改造按照工程项目组织,能为项目实施提供更好的技术保障、组织保障、质量保障和资金保障等。
3.3.7 本条规定综合管廊维护信息管理系统宜对维护全过程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和分析,通过统计分析维护全过程,利用现代信息数据处理技术,不断总结提高综合管廊的运维管理水平和效率,以达到节约运行维护成本的目的,同时,能从运行维护视角提供综合管廊建设决策技术支持。
3.4 安全管理
3.4.1 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人员及配备、建立健全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保障等制度,运维管理和入廊管线单位应根据综合管廊内不同设施设备类型和不同维护作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管理的全面性及预控措施的有效性。
3.4.2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应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排查隐患,防范于未然,综合管廊运营安全管理应覆盖对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入廊管线进行的日常巡检与监测、维修保养、专业检测,及大中修更新改造等各个环节
3.4.4 根据综合管廊的实际安全管理经验,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是要管好进出管廊的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人员出入综合管廊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何人员进入综合管廊应该经过审批程序,实行准入制;
2 并针对人员进入的指定场所情况开展安全培训;
3 综合管廊通风系统可能存在非持续运行工况,当人员进入综合管廊时,通风系统应提前启动运行,但在启动风机前,为了防止舱室内易燃易爆气体存在引起爆炸,应利用远程环境监测系统对廊内环境参数中的氧含量、温度、H2S、CH4、CO等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进行检测,无爆炸风险后,再开启通风系统直至廊内环境参数安全,人员方可进入。
4 入廊人员的着装、穿戴均应符合入廊安全要求,应佩戴安全帽和工作手套,并配有一定数量的手持式照明、便携式检测仪等,防护装备应与进入的舱室环境相适应。
6 进入综合管廊至少2人以上(含2人)以便于现场突发事件的应对,并互为安全监督。
3.4.5 由于综合管廊内的入廊管线建设与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不一定同步,廊内作业环境比较复杂,条件有限,因此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做好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综合管廊作业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管廊附属通风、照明系统不能满足作业要求时,应采取临时通风、照明措施,并能持续保持作业环境要求;
3 综合管廊交叉节点、倒虹吸段等处净高较大,存在高空作业需求,同时为了确保廊内作业人员安全与应急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应与监控中心保持联络畅通;
4 廊内施工和廊外施工时,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 作业期间应有专人进行监护,作业面较大、交叉作业时应增设安全监护人员,两人以上作业时可进行互相监护;
7 电工、焊接与切割、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应按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综合管廊内空间受限、通风受限等环境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4.6 综合管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廊内禁止吸烟,天然气舱、污水舱室内禁止携带火机、火柴等;
2 作业所需的应严格管控,超过一定时间的作业间歇期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也不宜存放在综合管廊内;
3 逃生通道应保持畅通,安全出口的井盖或门应能正常开启,不得被占压、锁死。
3.5 应急管理
3.5.2 综合管廊运行期间各类入廊管线陆续入廊、沿线外部工程建设时有开展,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广泛掌握动态信息,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并对隐患进行科学风险评估,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提供支撑。
3.5.4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均应根据入廊协议分别编制应急预案。综合管廊应急事件通常既包括突发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如战争、地震、防恐、洪灾等,也包括综合管廊本体大规模沉降、严重受损等,还应包括廊内管线爆管、天然气泄漏、高压电缆接头爆炸等。各单位应急预案应充分衔接,注重综合管廊多专业、多部门参与的系统性和综合性。
3.5.5 管线事故主要应包括事故发生会对综合管廊安全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天然气管线泄漏、蒸汽管线泄漏、给水管线爆管、电缆火灾等事故,因此综合管廊内应急预案的不完全等同于同类直埋管线事故,当天然气管线泄漏、蒸汽管线泄漏、给水管线爆管、电缆火灾等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5.8 综合管廊容纳的各类管线会随着沿线城市开发建设的推进而发生变化,综合管廊外部周边环境也会发生变化,因此综合管廊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应根据上述变化的环境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和有效。
3.5.9 应急处置方案应由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各相关单位共同进行编制,并应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配合、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的原则执行。
3.6 安全保护
3.6.1 综合管廊是重要的城市生命线工程,纳入了天然气、热力、排水、电力等多种重要市政管线,综合管廊本体受到破坏,会影响管线运行,且修复难度较大,因此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和《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第7.3.1条规定“未经允许在电缆线路保护范围内的施工行为,应立即进行制止”,因此本条提出了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概念。实践证明,综合管廊作为地下工程,一般先于两侧地块开发建成,当两侧地块地下空间及上部交通设施施工时,对综合管廊的稳定会产生影响,多个工程案例表明,临近管廊工程的基坑开挖、堆载施工,会使综合管廊产生不同程度的位移、倾斜,造成管廊本体出现裂缝,影响运行安全。基于前述分析,在综合管廊本体沿线设施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规范综合管廊沿线两侧的建设行为,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综合管廊结构本体外侧粘贴或涂刷有柔性防水材料,并设置有保护层,此外,综合管廊两侧一般预留1m空间,施工完成后回填压实,外侧支护结构全部或部分留存,对综合管廊本体起到一定保护作用,综合分析,为避免外部作业队综合管廊本体产生直接损伤与破坏,确定安全保护区外边线距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线宜不小于3m,客观条件受限,安全保护目地确保能实现的情况下,保护区范围可适当缩小。缆线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安全保护重要性适当缩小保护区范围。
3.6.3 本条提出了“综合管廊本体安全控制区”概念,安全控制范围要大于安全保护范围,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活动,应该在保证综合管廊本体结构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在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考虑到明挖施工的综合管廊基坑深度约6~7m,根据工程经验,两倍基坑深度之内的工程施工,对综合管廊本体的影响明显,因此确定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线宜不小于15m,相关施工作业应按照程序进行,并采取可靠措施确保综合管廊结构安全。缆线管廊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安全保护重要性适当缩小控制区范围。
3.6.4 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的相关施工作业,应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对相关工程方案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综合管廊本体监测,并在施工完成后对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确保综合管廊本体安全。
4 综合管廊本体
4.1 一般规定
4.1.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本条对综合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进行了规定,包含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管理用房、监控中心等构筑物。
4.1.2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为确保综合管廊及其内部管线安全运行,因此对本体的维护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体的保护,针对本体可能受到的内部或外部损伤提出预警及应急措施;日常巡检,及时发现本体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如是否出现渗漏、开裂等;日常监测和专业检测,主要对本体结构的位移、倾角及扰动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判断结构安全状况;维护保养,对本体的外观、连接、功能等进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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