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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3-08 15: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综合管廊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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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日常巡检

4.2.2 土建工程的主体结构日常巡检频次应至少1周1次,在建设年代较长、运营状况较差时,宜增加至一周两次;根据多个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经验,综合管廊外各类口部巡检频次不少于1天1次,在暴雨、台风等极端异常气候,保护区周边有地铁、深基础、深基坑施工,管廊地面有重载交通,或存在其他复杂情况,应增加巡检力量、提高巡检频率,甚至增加相关实时监控措施。

4.3 监测与检测

4.3.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第10.7.2条“地下工程变形监测的精度,应根据工程需要和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地下构建筑物的结构变形和地基基础变形,宜采用二等精度;一般的结构变形和基础变形可采用三等精度。

2 重要的隧道结构、基础变形,可采用三等精度;一般的结构、基础变形可采用四等精度。

3 地表沉陷和地下管线变形监测精度,不低于三等。

该条条文说明“地下建构筑物的监测精度,通常较地面同类建构筑物提高一个监测精度等级。因此根据以上规定,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测量精度宜不低于三等,根据综合管廊内入廊管线种类全、压力等级等重要因素和工程敏感性等,可提高监测精度,干线综合管廊宜不低于二等。

5 附属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4 综合管廊的附属设施通常以机电设备为主,其供电、控制均具备系统性,因此,在检测及维护时以系统为单位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质量。

5.2 消防系统

5.2.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对消防控制室值班、各类消防设施的巡查、维修、检测和维护保养都做了规定,根据现有综合管廊消防设施实际运行维护经验,各类消防设施可结合当地综合管廊内部运行环境依据该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运行维护,巡查、检测等工作的周期应该根据环境条件适当调整。

5.2.5 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应保持各类防火分隔完好,并满足设计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要求。管线入廊作业后,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5.2.6 因检查、维修等原因需停用消防系统时,停用消防系统指需检修部位停用。应采取加强监控、检修人员携带手提式灭火器等应急消防措施,确保检修段发生火灾时消防功能正常。

5.3 通风系统

5.3.2 本条款规定了通风系统的运行的相关要求:

2 各工况运行模式应满足设计要求,工况运行模式包含:事故通风工况运行模式、正常通风工况运行模式。

5.3.5 综合管廊通风系统排烟风机和排烟防火阀是用于事故后排烟时启用。

5.4 供电系统

5.4.3 供电系统值班人员宜以一个监控中心所辖综合管廊为单位进行配备,一个以上监控中心所辖的综合管廊如相互联通并地理位置相对集中,也可作为一个单位进行配备。 供电系统是综合管廊的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可以保证供电系统24小时安全运行;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操作不宜少于2人。

5.4.7 在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特殊情况下,供电系统容易受到影响较大,所以应对供电系统进行专项检查。

5.4.10 防雷接地装置应每年测试1次,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出现本标准第4.3.5条的情况,需要进行接地测试时,应该进行接地专业检测。

5.5 照明系统

5.5.2 本条款规定了照明系统运行应符合的要求:

1 本条款规定综合管廊内常用照明照度应满足基本安全巡查、运行检修的需求。

2 本条款规定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

3 本条款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相关要求。

5.6 监控与报警系统

5.6.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中第5.2.5条规定“综合管廊各类舱室的环境参数检测内容、报警设定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的有关规定……”和第5.3.3条规定“……5 当舱室内硫化氢(H2S)含量高于10mg/m3 时或甲烷(CH4)含量高于1%(V/V)时,应启动通风设备”。根据GB50838中第7.5.4条规定“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的有关规定”,根据GBZ/T 205中第3.16条对缺氧环境的定义:“空气中的氧体积百分比低于18%”

5.7 给排水系统

5.7.3 确保在汛期和供热期间排水系统的可靠运行,因此需要增加巡检频次。

5.8 标识系统

5.8.5 本条款规定了标识系统维护巡检要求,对廊体外警示类标识系统可适当提高巡检频次。

6 入廊管线

6.1 一般规定

6.1.2 目前部分管线国家及行业标准尚未修订补充综合管廊内管线的设计及施工相关规定,因此本条强调入廊管线设计及施工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入廊管线的规定,并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对入廊管线空间布置、材质及管线设备的约束性要求。

6.1.3 综合管廊中管位、线缆支架、引入(出)管孔等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资料和已入廊管线情况对廊内空间进行管理,入廊管线应当按要求统筹使用廊内管线空间资源。各类管线及线缆设备必须在显著部位设置持久明晰的铭牌或标志,铭牌或标志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技术规范GB50838中标识系统的要求。

6.1.4 入廊管线运行管理系统和综合管廊运行管理系统中均应按《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269的有关规定,包含综合管廊与入廊管线的基本管线信息,综合管廊各舱室对管线运行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运行参数,如温度、气体检测浓度、火灾报警等应该共享给管线运行管理系统,为管网安全运行管理和应急管理提供支撑,同时管线单位自身采集的影响综合管廊及其他管线安全运行的线缆温度异常信息、压力异常信息、故障预警及报警信号等应共享给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系统。

6.1.7 综合管廊内管线的维护作业受维护作业空间影响、同舱室其他管线影响等因素影响,不同于传统直埋管线的维护作业安全要求,不同的综合管廊,维护作业安全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条强调有针对性的作业安全培训和交底。

6.1.11 各类管线均需设置管网维护站点,为了便于未来管线的集约化维修与管理,便于实现可共享维护设备的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事故应急处置时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高效、优质地完成维修及抢修工作,本条建议各管线维护站点在条件具备时与综合管廊监控中心或管理用房统筹设置。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7 综合管廊内维修方案应该根据管线漏损情况、管道材质、当地技术条件和舱室环境等确定,管廊内不停水快速维修不同于管道直埋环境,应该重点评估管道漏水对管廊内人员、用电、用气等的安全影响。

6.3 排水管道

6.3.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中明确要求“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考虑实际运行中可能出现不密闭情况,H2S气体、甲烷气体等可能渗漏至管道舱室内,遇明火发生爆炸,因此本条强调排水管道系统运行的严格密闭要求,并规定舱室内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

6.3.4 排水管道在综合管廊内架空敷设时管道材质、承载力均不同于直埋方式,为保护管道结构安全,本条建议优先采用水力疏通,而尽量不采用手摇绞车人力疏通或机械疏通方式。

6.3.10 当采用廊体排水时,维护人员进入排水管舱前,应确保廊内环境安全,可利用排水舱室内自动监测系统对温度、湿度、水位、氧气、H2S气体、CH4气体等参数等获取数据,也可以采用人工方式进行数据采集。雨水利用管廊本体单舱输送时,当舱室内无常水位时可不设置对该空间环境参数的自动监测系统。

6.4 天然气管道

6.4.6 天然气管道巡检是管道运行维护期间利用综合管廊环境条件预防管道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综合管廊内巡检环境不同于直埋天然气管线地面巡检,巡检既要保证巡检人员的安全健康,又要起到安全预防的目的,因此巡检应该在天然气无泄漏的条件下进行,巡检内容主要目的是预防因管道腐蚀、破损等引起的泄漏事故。

6.4.9 当天然气管线发生泄漏时,天然气有可能扩散至临近舱室及构筑物,由于临近舱室及构筑物一般未设置永久甲烷气体检测装置,为防止天然气因扩散浓度聚集至爆炸极限,应采取临时检测措施,提前发现,并采取通风措施稀释并排出甲烷气体,确保运行安全。

6.5 热力管道

6.5.2 热力管道因变坡变角等因素,在转角或弯头处容易出现应力集中,因此在设计中必须进行应力验算。通常根据所输送介质的参数和管道折角等建立数学模型,通过固定支架、补偿器或自然补偿等方式对应力进行处理,达到管道应力释放的目的。在实际工程中,采用波纹补偿器和利用综合管廊倒虹吸段空间进行自然补偿的手段比较常见,为降低投资并减少运行维护工作量,减少安全隐患点,本条建议尽量减少波纹补偿器的使用,而尽可能在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中为热力管线采用自然补偿的方式创造条件。

6.5.3 应根据管道设计应力计算结果,管道转角、弯头、分支等应力集中释放处的管道、支架或设备在供热期前后产生位移或变形,为了掌握变形量,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因此本条要求对上述部位进行监测,监测可以采用人工或在线自动监测方式,建议采用在线自动监测。

6.6 电力电缆

6.6.5 《国家电网公司城市综合管廊电力舱规划建设指导意见》中对综合管廊电力舱的运维管理进行了有关规定,当电力舱室采用机器人巡检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缆隧道机器人巡检技术导则》DL/T 1636的有关规定。

7 信息管理

7.1 档案资料管理

7.1.3 本条款规定综合管廊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的内容。

2 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设备台账包含资产清单、设备使用说明、维修手册、软件等。

3 在管廊和入廊管线竣工后,管廊建设单位及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在三个月内应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提交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50328的要求执行

7.2 运行数据管理

7.2.1 综合管廊运行相关数据类型包含BIM数据、GIS数据、管线数据、运维数据、监控存储数据、安全监测数据等。其中管线数据包含入廊管线种类、规格、容量、长度、位置、路由、入廊管线单位等数据;运维数据应包括值班数据、巡查数据、入廊业务受理数据、保养检修数据、施工作业监管数据等综合管廊运行维护业务相关的数据;安全监测数据应包括监测设备的终端型号、类型,以及监测结果相关的监测阈值、监测值、监测时间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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