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综合政策正文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3-08 15: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综合管廊设施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1 管线事故;

2 火灾事故;

3 人为破坏;

4 洪水倒灌;

5 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或地震;

6 廊内人员中毒、触电等事故;

7 以及其他事故。

3.5.5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规定。

3.5.6 宜基于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建立包含预警、响应、预案管理等的智能化应急管理系统。

3.5.7 应定期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宜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牵头单位组织;应定期开展预案的修订,一般1年修订1次,并根据管线入廊情况和周边环境变化等需要应进行不定期修订、完善。

3.5.8 应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及其他各项保障到位。

3.5.9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过程中遇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按应急预案做好秩序恢复、损害评估等善后工作。

3.6 安全保护

3.6.1 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保护区,保护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宜不小于3m。

3.6.2 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影响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下列活动:

1 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

2 擅自挖掘岩土;

3 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等;

4 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3.6.3 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控制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宜不小于15m,控制区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本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3.6.4 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限制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等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对必须从事限制的活动,应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综合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3.6.5 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应结合日常巡检的情况进行。

3.6.6 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只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应大于100m ,河道的清淤疏浚作业应保证综合管廊结构上方覆土不小于设计厚度。

4 综合管廊本体

4.1 一般规定

4.1.1 综合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4.1.2 综合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巡检、日常监测、专业检测、维护保养等内容。

4.2 日常巡检

4.2.1 日常巡检应对综合管廊沿线设施及本体进行检查,巡检内容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日常巡检内容

4.2.2 日常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检方案,综合管廊内部主体结构巡检频次不少于1周1次,综合管廊外各类口部巡检频次不少于1天1次。在极端异常气候、周边环境复杂、灾害预警等特殊情况下,应増加巡检频次。

4.3 监测与检测

4.3.1 综合管廊本体日常监测应以结构变形监测为主,竖向位移监测应反映结构不均匀沉降。

4.3.2 监测方案应根据综合管廊施工工艺、结构形式、地质条件,外部作业影响特征或安全评估成果等因素,结合管廊本体和内部管线运行安全要求综合确定。

4.3.3 遇以下情形时应对相关区域或局部结构进行日常监测:

1 工程设计阶段提出监测要求;

2 水文地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稳定;

3 日常人工观测数据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大;

4 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内周边环境存在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稳定的较大变化;

5 其他影响结构稳定及安全需要监测的情况。

4.3.4 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宜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地下综合管廊查看更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查看更多>综合管廊设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