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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系列文件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附全文)

2018-03-08 16: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管排污单位厦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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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叉检查案件办理: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与分局执法人员、本分局执法人员与其他分局执法人员联合交叉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交由案件所属地分局继续查处,移交手续由市环境监察支队配合统一办理;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联合交叉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信息填录更新

各执法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填录或更新“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平台”、“厦门市行政处罚网上运行系统”、“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污染源动态信息库”。

(三)案件移交与承接

各执法单位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违法案件,自知悉违法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至管辖的执法单位,并办理移交承接手续;若执法单位之间管辖存在争议的,自知悉违法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环保局指定管辖。

(四)相互沟通告知

对于部分案件办理情况需要互相告知的,按规定沟通告知。

六、监管信息公开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要求,逐步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频率为每周一次,各执法单位每周一公开其上周开展执法监管信息,同时在本系统内进行公告。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在设立的“环境违法曝光台”专栏中及时公开本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文书、责令(限期)改正文书等信息。公开频率为每月一次(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同时在本系统内进行公告。

七、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将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分类状况或等级挂钩,适当增加高风险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将随机抽查的结果及时记录到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并及时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对抽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列入环境信用名单、商请相关单位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依法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八、整改回访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合理确定整改期限,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期限届满或收到企业改正情况报告后,应组织负责该随机抽查任务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回头看”,现场核查企业整改情况。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该核查结果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

九、联合抽查与交叉执法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适时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交叉执法频次一般为每半年开展1-2次,每次持续时间、范围视工作需要而定,具体实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分局之间交叉、大队之间交叉、支队科室之间交叉、支队科室与大队之间交叉等。

十、节假日与夜间巡查

实行节假日与夜间巡查,是对工作时间监管的一种延伸和补充,与日常监管相衔接,让排污者无缝可钻、无隙可用、无机可乘、无捷径可走,形成无间隙的全天候24小时的环保监管执法网,促进排污单位随时随地敬法守法。

(一)定期与突击相结合

每年初制定《节假日与夜间巡查计划》,将“非工作时段”有生产和环境信用低的排污单位纳入巡查执法计划,采用多种方式与形式突击,让排污者无规律可循。

(二)与交叉执法相结合

可结合执法机构、执法区域、执法人员相互交叉开展。

十一、污染源动态信息库管理

各驻区环保分局每年应在现有“污染源动态信息库”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监管商事登记平台、经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镇街、供电部门、水务集团等获取资料信息,清理游离在现有“污染源动态信息库”外的污染源名单,然后根据该名单制定本年度污染源核查计划,不断丰富和完善“污染源动态信息库”,增强随机抽查执法的覆盖面与权威性。

(一)更新完善排污信息

对已列入“污染源动态信息库”的排污单位,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及时充实、完善、更新“污染源动态信息库”排污单位的资料信息;对暂未列入“污染源动态信息库”的排污单位,要集中精力进行拉网式执法清理,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到“污染源动态信息库”,让随机抽查无盲区、无真空、无保护区,达到辖区全覆盖。

(二)更新完善信息时限

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单位信息录入到“污染源动态信息库”。

(三)录入信息内容要求

应按照“污染源动态信息库”设置的信息内容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做到内容全面、数据完整准确。

附件3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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