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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工作步骤
普查工作分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5个阶段,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在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办公场所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及其他准备工作。
(二)清查建库。编制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组织排查、校核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市政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工作。
(三)普查试点。确定污染源普查试点地区,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
(四)全面普查。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抽样调查、现场监测和数据采集,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汇总、审核、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五)总结发布。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验收与表彰等工作,总结、发布、应用普查成果。
五、普查组织及部门分工
(一)组织领导。建立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属地统一调查,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承担污染源普查任务的省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二)部门分工。
省环保厅:承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落实污染源普查制度,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组织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负责污染源普查结果发布和成果应用,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和表彰。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全省相关行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关属性指标信息、第三次农业普查、第三次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统计数据。参与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省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市州、各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全省污染源普查的网络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市州、各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网络宣传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建设厅:配合做好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普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本部门直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流量数据。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组织开展城市市区、县城、乡镇、工业园区的入河排污口的调查与监测,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且完成注册登记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提供全省在营加油站年度成品油销售量。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测绘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所属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等相关信息和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供甘肃省境内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航油消耗量、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等相关信息和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六、保障措施
(一)普查培训。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要按要求参加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相关培训;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其他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负责开展本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培训。
(二)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三)普查经费。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省、市、县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和保障。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省直相关部门预算。市、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保障。
省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方案、文件的研究制定,普查的组织动员、会议、宣传和培训,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与抽测,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督查检查,普查数据质量的控制与评估,普查机构办公场所及运行保障、信息化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购置,普查表及相关资料的印制、建档,普查工作的验收、表彰;普查成果应用、总结发布,普查试点地区经费补助等。
市、县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方案、文件的研究制定,普查的组织动员、会议、宣传和培训,普查机构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数据采集及其他所需设备购置,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和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工作检查与验收,普查相关资料的印制、建档,普查工作的总结、表彰,成果发布和应用,对贫困县予以经费补助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四)质量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工作负总责。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要坚决执行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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