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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15 09: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环保税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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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按季申报纳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污染物排放情况。当实行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能够按照《环保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和顺序计算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变更其环境保护税征收方式。

第十三条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执行。

第十五条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禽畜养殖业是指达到《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黔环通﹝2017﹞189号)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

第十七条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禽畜养殖业规模标准如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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