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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2018年宁夏水污染防治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

2018-03-16 11: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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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1.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黄河干、支流流域上下游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实施单位: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自治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考核等要求,统一规划设置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及黄河干、支流流域土壤监测点位。坚持流域覆盖,重点突出的原则,在重要湖、库及跨市、县(区)界黄河干支流和主要入黄排水沟,新增8个国控、区控水质自动监测站。对自治区91个区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监测事权进行上收,稳步推进采测分离工作,优化监测项目和频次。积极推进全区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与评估体系构建,逐步实现水质、水文数据实时监测共享。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的地下水监测设施,构建全区综合监测网络,共享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地下水污染状况,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实施单位: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

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重点加强县级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

实施单位: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十五)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建设一批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工程。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园区,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实施单位: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

(十六)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1.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促进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全区统一环保市场,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实施单位: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示范项目,推进工业集聚区环境监测、污染防控、环保设施运营等第三方治理服务,实现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产业化。

实施单位: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落实收费、税收政策。根据成本核算、资源保护的原则,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工业污水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其水处理价格、计量与付费方法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采用合同形式自行约定。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提供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服务,协助企业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实施单位: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银川海关、质监局、物价局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和各任务牵头单位,要依据本工作安排,制定完善年度工作方案或安排,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年度各项任务完成。

(二)加强调度和信息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和信息是上级部门准确掌握和指导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考核规定的赋分指标,各市、县(区)和各项任务牵头部门高度重视,及时督促汇总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报送。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四)积极营造社会监督良好氛围。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五)打牢环境保护思想基础。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研究决定,2018年,自治区财政环保投入在2017年7亿元的基础上增加2亿元,以后逐年增加。各市、县(区)也要将水污染防治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效整合住建、环保、水利、农牧、林业等涉水项目和资金,形成部门治污合力,建立水污染防治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切实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人工湿地运维管理,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对擅自停用的或不稳定运行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责任,确保发挥有效的环境保护效应。

(三)精心谋划项目储备。各市、县(区)结合辖区水环境现状,以推进落实河长制和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综合治理为契机,超前谋划、科学确定水污染治理项目,按照环保部、财政部要求,适时组织动态更新《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为积极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奠定基础。

(四)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已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自治区环保效能考核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六)实行水环境质量“一票否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年公布全区5个地级城市的水环境状况及其排名。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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