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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3-16 13: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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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采样测试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测试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5.2当风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有关规定进行。

5.3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2规定的方法执行。

5.4对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将采样时段安排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5次采样分析结果中任何1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

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按规范取舍后,至少有3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不足3个,则需重新采样。

5.5对餐饮单位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与油烟采样位置一致,应将采样时段安排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在一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5.6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

5.7基准灶头数按投入使用的灶头总发热功率、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座位数的先后顺序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也可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位数量折算(参见附录A)。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餐饮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安装符合要求的净化设备并按操作规范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对烹饪作业期间排放污染物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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