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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3-16 13: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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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餐饮单位Cateringserviceunit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单位。

3.2现有餐饮单位Existingcateringserviceuni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7年9月1日前已通过审批的餐饮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餐饮单位管理。

3.3新建餐饮单位Newcateringserviceuni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单位。

3.4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值及排风量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5餐饮油烟Cookingfume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餐饮油烟。

3.6非甲烷总烃(NMHC)Non-methanehydrocarbons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7餐饮油烟净化设备Cookingfumeabatementequipments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3.8污染物去除效率Pollutantsremovalefficency

指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本标准中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计算公式为:

3.9环境敏感目标Environmentalsensitivetarget

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标准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4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执行区域划分

标准分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两类区域执行。重点控制区域包括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

区、璧山区、铜梁区;一般控制区域指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重点控制区域的行政区域。

4.2排放限值

重点控制区域新建餐饮单位和现有餐饮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一般控制区域新建餐饮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中标准Ⅰ,现有餐饮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表1中标准Ⅱ,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中标准Ⅰ。

4.3运行操作要求

4.3.1餐饮单位烹饪操作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任何设备净化排放视同超标。

4.3.2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不小于烹饪作业区。

4.3.3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排放风量(基准灶头数×基准风量,单个基准灶头的基准风量以2000m3/h计)。

4.3.4餐饮单位应根据其规模、主要污染物等情况,选择相应去除效率的净化设备,以确保达标排放。餐饮单位的规模划分参见附录A,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参见附录B。

4.3.5餐饮单位的油烟净化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无明显油污。原则上,净化设备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1次,净化设备使用说明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净化设备安装或更换时,应在设备易见位置粘贴标志,显示提供安装或更换服务的单位名称、联系信息和日期。餐饮单位应记录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记录薄应至少保留一年备查。

4.3.6餐饮单位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新建餐饮单位的臭气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无量纲),现有餐饮单位臭气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20(无量纲)。

4.3.7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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