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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推进三大行动计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一节 综合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十三五”期间,加大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面源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协同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等多污染物排放,推进大气多污染物综合控制。
加快推进全市污染源解析等基础工作,实施大气污染动态源解析和源清单更新,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实施清单精细化管理模式,按照全面部署、分区实施、源头治理、协同控制的原则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大工业废气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集中供热及清洁能源改造,严格实施咸宁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年10月底前,城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料锅炉。2017年6月底前,全市范围内淘汰或改造所有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所有在用燃料煤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全市所有新、改、扩建热电联产机组必须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备烟气脱硝设施,鼓励现役热电机组实施低氮燃烧及烟气脱硝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脱硫改造,3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机组完成低氮燃烧及烟气脱硝改造,全市10—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到2020年,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在淘汰燃煤小锅炉基础上,对重点行业排放烟粉尘实施提标改造,对保留的燃煤锅炉、炉窑、烟粉加工车间实施烟粉尘治理。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调查,制定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精细化排放清单,建立全市VOCs排放基本信息数据库。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将VOCs纳入全市“十三五”污染物总量控制范畴。重点推进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VOCs综合整治。
加强扬尘和工业无组织排放粉尘污染防控。加强物料堆场粉尘污染整治力度,煤炭、煤灰、石膏等物料堆场应实施封闭存储或设置防风围挡,堆场作业应配套喷淋降尘措施。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严格渣土运输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渣土车,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清洁保洁降尘,全面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提升建成区道路及重点区域保洁水平和保洁质量。开展沙石料场(厂)及其周边区域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排查和整治。
强化移动源排气污染治理。提升车用汽柴油品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升级。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执法,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路检、抽检等监督性监测。加强船舶、工程机械、工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基础情况和污染排放状况调查和监管。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设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到2020年,咸宁市城区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
大力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中心城区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强对咸宁及各县(市、区)城区餐饮油烟排放单位的监管执法,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推进餐饮服务场所及老旧社区家用油烟直排设施环保改造。
严防农作物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建立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秸秆露天焚烧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大对秸秆回收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制定咸宁市秸秆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政策和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积极鼓励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建立有序的秸秆收贮和产销体系,从源头控制秸秆焚烧。严控垃圾露天焚烧,尤其要控制含废塑料和橡胶等释放有害气体的垃圾露天焚烧。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市与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武汉市等周边地市协调协作,构建大气联防联控平台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市域外重污染天气对本市空气质量影响的分析和应对。
第二节 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严格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调查,依法划定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大力推进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完善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与防控体系,全面加强水源地氨氮、总磷和有机物污染防治。健全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监控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确保社会及时得到饮用水源质量信息,促进公众参与并接受公众监督。制定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实施方案。建立城市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加强乡镇、联村、单村集中式饮用水源能力建设并设立单独的资金保障体系。
到2020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达到100%。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制定重点湖泊水库保护规划;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湖滨生态敏感区;加强湖泊水库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大力实施湖泊水库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开展湖泊水库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试点工作。以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陆水湖、百丈潭水库、斧头湖、西凉湖、富水湖、黄盖湖等湖库为重点,全面开展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强化控源减排,开展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强湖库自然修复能力,确保湖库及入湖库河流水质保持或优于现状。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在全面摸底、逐一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全市城市黑臭水体状况。按照“一水一策”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条件,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季度或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咸宁市建成区于2016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排查,按要求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各县(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以通城、崇阳、赤壁、嘉鱼为重点,推进陆水流域水环境分区管理控制,建设陆水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开展水污染风险防控,强化嘉鱼县、赤壁市的水环境应急管理,对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等工业企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等工作,实现预案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在陆水、富水、淦水等重点流域上游开展水资源保护,加快库区周边植被恢复,增强森林的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能力,加强库区周边生态隔离带建设,减少水体周边生产生活对水质的影响。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环保、水务、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跨流域、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流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游联动协调机制,上游地方政府或部门从事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分析其对下游供水的影响,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下游供水安全。
保护水生生态系统。积极保护水生生态空间,采取多种经济政策释放滨岸生态空间,有序实现江河湖库休养生息。严格河流、湖泊、湿地等用途控制,清理非法开垦土地。到2020年,保持重点江河湖库水面面积不减少、恢复被侵占的水体生态环境。加强对重点湖泊周边人工围垦形成的养殖垸塘的退垸还湖工作,提升农田、农村积水区河段滨水植物面源污染截留功能。开展湖泊、港渠水域、湖滨带和汇水区等区域的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人工湿地系统。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力度,深入开展斧头湖、西凉湖等国家水质良好湖泊生态保护示范区建设。
推动重点行业减排。制定全市造纸、印染、化工、电镀、制药、食品、陶瓷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采取清洁生产、过程控制、深度治理等综合措施,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在监测采样时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环保监督管理。以嘉鱼、赤壁为重点,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到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置。
建立地下水监控体系。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普查。根据《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要求,启动全市地下水污染状况普查工作,建立地下水环境信息数据库并实现共享。重点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的地下水污染调查工作,对全市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进行评估,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及一般保护区;对影响地下水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须符合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要求。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整合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布设点位。建立健全地下水监管体系。建立并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在已有的地下水监测工作基础上,充分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网络,整合并优化地下水监测布设点位,到2020年基本建立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化工行业等区域,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优先开展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区域地下水调查评估及修复试点,形成地下水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严格防控城镇和农村地下水污染。加强现有合流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渗漏。逐步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的影响,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精准试药等技术。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在地下水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湖泊、河流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河流保护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湖泊、河流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湖泊、河流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湖泊、河流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湖、涉河突发事件。
开展“清河行动”。“清河行动”是我市建设中国中部“绿心”和国际生态城市,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市的重要举措。涵盖河湖库清洁、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城镇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船舶港口污染、侵占河湖库水域及岸线、非法采砂、非法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河湖库非法养殖等十项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开展“清河行动”,加强水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呵护水生态,保护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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