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2018-03-30 10:40来源:山东潍坊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潍坊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潍坊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布,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全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条例》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更细更严的推行相关防治措施;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2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新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指定园区。在规划的指定园区外新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应土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和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城市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项目,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停产,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查看更多>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潍坊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