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2018-03-30 10:40来源:山东潍坊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潍坊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民用散煤的;

(二)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已建成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以及燃煤抽凝机组,未按照规定淘汰、拆除或者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或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及单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机组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单位,未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废弃物焚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厂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开展二恶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开工、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未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在工业园区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之外,新建、改建、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生产项目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在工业园区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之外,从事贮存、加工、制造、使用、晾晒等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等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联网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区内土地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对裸露地面依法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域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

(三)未依法履行审批或者其他监管职责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

(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事故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职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查看更多>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潍坊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