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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浙江省实施方案》

2018-04-03 11: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质量长江经济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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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水资源保护。

优先保障枯水期供水和生态水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型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实行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

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标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按规定完成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整治。到2020年,水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逐步提升。(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

专栏2水资源优化配置

01水资源优化配置

稳步推进舟山大陆引水三期等工程建设。

02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

建设大中型灌区工程。优化调整区域产业布局,开展企业生产工艺节水改造。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开展建筑单位和居民小区节水示范基地建设。

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贯彻落实《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三带四区两屏”的国土空间开发总体格局,实施生态环境空间分区分类管理。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空间得到合理保护与开发。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国家规定的进度要求,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及时完成报批和勘界定标等工作。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各类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措施、正面清单、动态监管、激励约束政策和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区域生态安全底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深入实施《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各市县环境功能区划,实行分区差别化管理政策和负面清单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推动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参与)

(二)强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区域共建,优先布局重大生态保护工程。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管,提高区内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及时、准确地掌握区内主导生态功能的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编制实施1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管控禁止类、限制类产业,因地制宜发展负面清单外的特色优势产业,科学实施生态移民。到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稳步提升。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田还湖还湿、湿地保护修复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以沿海平原、沿江绕湖、沿路绕城、农田林网为重点区域不断完善防护林体系,全力实施“新植1亿株珍贵树”行动,扎实推进珍贵彩色森林建设,在全省建成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积极推进国家公园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

整体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积极推进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补助,加强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加快推进森林抚育,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强化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天然林保护,突出重点区域水源涵养林建设,提升重点防护林防护减灾功能,加快构筑环太湖杭州湾和沿海生态防护减灾带,建设钱塘江生态涵养区、四明山一天台山生态修复区、浙南生态保育区,完善国土生态安全保障体系,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

加大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启动湿地修复与提升工程,遏制面积萎缩、功能退化趋势。实施湿地综合治理,严禁围垦湖泊,维护湿地生态用水,组织实施省重要湿地监测评价,提高湿地保护率。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制定并实施“一河(湖)一策”,全面推进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研究河湖健康评价体系,逐步修复和恢复流域健康生态系统。大力开展河湖库塘清淤,合理处置和利用淤泥,到2020年,完成河湖库塘清淤2.1亿方,平原河网基本建成河道清淤轮疏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三)开展生态退化区修复。

开展江河源头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增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开展衢江中游片、曹娥江源头区片、瓯飞鳌三江片3个重点片区水土流失治理。实施湖荡湿地植被恢复和入湖河流河岸带修复,建设湖滨缓冲带生态保护带,加强截污清淤,保持水系连通。实施湖泊水体水华防控。以“水源涵养林-湖荡湿地-湖滨带-缓冲带-太湖湖体”为构架,实施太湖流域综合治理与修复。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依法依规留足河道、湖泊河滨海地带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参与)

(四)加强生物多样性维护。

加强珍稀特有水生生物保护。加快完善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加快推进青田鼋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规范庆元、开化大鲵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明确保护区管理机构与管护措施,加强大鲵的驯养繁育,开展增殖放流,扩大现有人工群体规模,积极开展珍稀水生生物保护宣传和救助活动,建立野(水)生动植物及自然资源数据库,积极开展珍稀水生生物保护宣传和救助活动,加强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严格执行禁渔制度,做到应休尽休、按时开捕,严格控制渔业捕捞强度,严厉打击电毒炸等严重威胁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补充界牌和标志塔,新建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完善水生生态和渔业资源监测设施、设备。严厉打击河湖管理范围内涉水违法行为,清理整治非法采砂、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加强对航道疏浚、城镇建设、岸线利用等涉水活动的规范管理。(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参与)

加大物种生境的保护力度。组织实施《浙江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保护行动方案(2017-2020年)》,对朱鹮、扬子鳄、华南梅花鹿、中华凤头燕鸥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普陀鹅耳枥、百山祖冷杉、天目铁木等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实施原生地(栖息地)保护、生境恢复和改善、人工繁育(培育)、野外种群重建、集中迁地保护等技术,扩大种群数量,有效缓解物种濒危程度。加大河漫滩、洲滩、湖泊、库湾、岸线、河口滩涂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科学评估涉水新建项目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督促有关建设项目严格落实生物资源保护与补偿措施。加强候鸟迁徙路径及栖息地的研究和保护。(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牵头)

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范能力。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协同推进示范,通过生态旅游等模式,可持续地利用生物资源。强化水生生物资源的引进与开发利用管理。以国家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阻截带监测点为基点,构建完善省、市、县三级疫情监测体系,2020年前完成220个省级疫情监测点基础设施配置。深化检疫监管,建立“一户一档”网络监管检疫档案,对种苗繁育运销实施动态检疫监管。研究国门生物防御体系建设,构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与防控管理体系,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加强重点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与治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专栏3生态保护与修复

01生态环境基础调查与评估

每隔5年开展一次生态状况定期调查评估,充分发挥卫星遥感优势,摸清区域生态承载力和自然资源禀赋能力,分析区域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重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成效。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重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新建一批永久样地和野外观测台站。

02生物多样性维护

建立完善珍稀特有水生生物保护中心,推进青田鼋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建立水生野生动物数据库,规范庆元、开化大鲵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03天然林资源保护

不断完善防护林体系,以沿海平原、沿江绕湖、沿路绕城、农田林网为重点区域,实行新建和改造提质相结合。加快实施“千万亩珍贵彩色森林”建设工程和“新种植1亿株珍贵树种行动”

04河湖保护与湿地生态修复

开展太湖、新安江、浦阳江等水生态修复工程。启动湿地修复与提升工程,遏制面积萎缩、功能退化趋势。以国家重要湿地为重点,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恢复滨海滩涂湿地。

05典型受损生态系统修复示范

优先启动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受损生态系统定期调查,制定和实施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方案。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选择具有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的典型受损生态系统,建设一批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示范点。

四、坚守环境质量底线,推进流域水污染统防统治

(一)实施质量底线管理。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导向,实施水岸齐治、标本兼治,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体治理,全面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和“美丽河”创建,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和污水处理水平,促进水域原有功能初步恢复。按国家要求制定实施水环境质量底线管理清单,明确各年度断面水质目标、具体责任人、责任分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逐一明确排污单位治污责任、措施和达标时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质量底线要求的地区,要通过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等手段,促进环境质量加快改善。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和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到2020年,力争基本实现城镇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全覆盖,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全省剿灭劣Ⅴ类水成果得到巩固提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1%。(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严格落实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在落实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基础上,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体系。开展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后督查,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有序推动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推进绿色工厂建设,促进环境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制药、制革行业企业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清洁化改造任务。在排污口下游、干支流入湖地区因地制宜地大力建设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建设厅参与)

建立统一协调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污染监管机制。控制船舶污染排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禁止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使用渣油、重油。在重点港口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按照标准要求安装配备船舶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储存设施。(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海港委参与)

(二)优先保护良好水体。

强化河流源头和水质较好湖泊保护。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的江河源头,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维持源头区自然生态环境现状,确保水质稳中趋好。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的源头地区,要严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减少生态破坏,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其他源头地区积极开展生态安全调查和评估,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确保水质持续改善。全面推进东钱湖、长潭水库、千岛湖、湖山湖、云和湖、沐尘水库、赋石老石坎、飞云湖等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升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严格汇水区内准入和监管,实施水源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排查和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以及影响水源保护的码头,实施水源地及周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建设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对杭州市祥符桥水厂、西区水厂、赤山埠水厂、嘉兴市长水塘饮用水源、新塍塘饮用水源等水质未达到Ⅲ类的饮用水水源,要制定并实施水质达标方案。科学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体系。力争到2020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城乡饮水安全得到巩固提升。(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三)治理污染严重水体。

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推进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及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指导落实城区河道排水口标识。巩固黑臭水体动态摸排和整治机制严格,加大黑臭整治工作进展报告、信息公开力度。实行黑臭水体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后的黑臭水体,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完成整治销号程序。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

实施“清三河”成效复查和长效管理。确保“五水共治”和垃圾河、黑臭河、劣V类水体整治成果不反弹。科学开展河道清淤,推进生态清淤、淤泥脱水、垃圾分离、余水循环处理的一体化、流程化,逐步建立轮疏工作机制,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基本恢复水域原有功能。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排污口。对保留的排污口、雨排口实施“身份证”管理,并将入河排放口日常监管列入基层河长履职巡查的重点内容。对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对污水直排口一律源头截污或处理达标后排放,对雨污混排口一律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专栏4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01河流源头及水质较好湖泊保护

实施江河源头生态安全调查和评估项目,推进污染源治理和生态修复,继续巩固并持续推进千岛湖等水质较好湖泊保护及修复。

02饮用水水源保护

实施水源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排查清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杭州市祥符桥水厂等未达Ⅲ类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整治项目,对于因上游来水影响或天然本底影响短期难以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的嘉兴市长水塘饮用水源、新塍塘饮用水源等水源,要采取强化给水厂处理工艺或更换水源等措施,确保饮水安全。

03重污染水体治理

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劣Ⅴ类断面所在单元为重点,强化污水收集处理与水体综合治理,实施控源截污、节水减污、河道补水、环保疏浚、生态修复、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等措施,推进劣Ⅴ类河流综合治理项目以及支流拦污截污工程,开展杭州湾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五、全面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建设宜居城乡环境

(一)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计划。扎实推进治气“6+1”专项行动,制定实施设区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保持)规划,推进设区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巩固已达标城市空气质量,推动未达标城市加快实现达标。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减排重点行业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比例要求,落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削减替代工作,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2017年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开展重点工业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按国家规定时限完成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改造、水泥行业脱硝改造、平板玻璃天然气燃料替代及脱硝改造。推进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单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机组除已列入关停计划和已启动高效化改造的外,力争基本实现烟气超低排放。大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省公安厅参与)

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完善监测预警应急。积极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省级有关部门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积极参与、配合长三角区域建立协调统一的防治标准和监管机制,加大酸雨防治力度。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健全区域、省、市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联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的通报机制,以及商请相关省、直辖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协商机制。统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运行管理方式,实现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信息互通和共享。(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参与)

控制细颗粒物污染。严格落实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新(改、扩)建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统筹协调外购电和省内电源,推进天然气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加快园区集中供热,到2020年,全省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外电入浙”比例稳定在30%左右,热负荷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完成天然气管网省级干线环网建设。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的环保搬迁改造或关停。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统一新车和转入车辆排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港作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达标监管。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排放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定的燃油。开展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推广应用工作,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开展港口废油回收工作,实施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示范项目。以石化、化工、涂装、印刷包装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委、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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