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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遏制重点领域重大环境风险。
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加强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强化对水源周边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采选、制革、印染、电镀、农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坚持保护与引水结合,积极实施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千岛湖引水等工程,全力推进嘉兴太湖引水等工程。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广建设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到2020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进一步优化沿河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
严防交通运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强化水上危化品运输安全环保监管和船舶溢油风险防范,实施船舶环境风险全程跟踪监管,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化品水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组织各市开展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加快推广应用低排放、高能效、标准化的节能环保型船舶,建立健全船舶环保标准,提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置能力。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风险管控及运输过程安全监管,继续保持危化品运输车辆100%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开发应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监测系统,落实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组织化水平、专业化程度。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实施危化品禁运,同步加快制定并实施区域绕行运输方案。(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参与)
实施有毒有害物质全过程监管。全面调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摸清危险废物底数和风险点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运。加快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和处置工程的提标改造和设施建设,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饮用水水源、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管控措施。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升级改造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强化地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加强石化化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优化园区选址及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项目,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把关,强化环境风险评价,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安监局参与)
专栏6环境风险防控
01环境风险监控预警能力建设
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广建设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到2020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
02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开展重点化工企业及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开展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建设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提升公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七、创新大保护的生态环保机制政策,推动区域协同联动
(一)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
完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配合制定长江经济带统一的限制、禁止、淘汰类产业目录,加强对高耗水、高污染、高排放工业项目新增产能的协同控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发〔2015〕179号)等要求,开展国家级流域综合规划、水电开发规划和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等重大开发利用规划,以及重大石化、化工、有色、钢铁、水泥项目环评的会商机制,征求可能受跨界环境污染的区域方相关意见,推进区域联防联控。配合建立跨省界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省际间环境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参与)
(二)创新上中下游共抓大保护路径。
建设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布局、规划建设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地市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建立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控系统,建立长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水体放射性和有毒有机污染物监测预警,逐步实现流域水质变化趋势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配合建立长江经济带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优化布局。强化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定期监测与评估,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提高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监测能力。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配合建立全流域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建立长江流域上下游跨区域资金保障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全流域联防联控。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市场化运作、滚动增值。采取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环境污染治理、退田还湖、疏浚清淤、水域和植被恢复、湿地建设和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等项目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与融资难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森林、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继续推进新安江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根据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状况制定补偿标准,促进地方政府落实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责任。从2018年起,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探索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补偿标准由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根据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和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在500万元—1000万元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三)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环境管理措施。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估。开展浙江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对用水总量、污染物排放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开展以县为单位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工作,探索构建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在2020年发布我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参与)
落实规划环评刚性约束。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积极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对全省域国土空间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通过双评价合理划分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三条红线,研究各类空间的综合管控举措,形成全省空间规划的基础底图。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应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确定空间、总量、准入等管控要求。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或实施。严格执行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从生态环保的角度对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差别化管理。把环境功能区划作为各类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和审查的基本依据,严格落实六类环境功能分区的差别化准入管理要求,确保开发建设活动的科学性。凡不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和正面清单进行管理,不在正面清单内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禁止。(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推进绿色发展示范引领。研究制定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指标体系。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全面推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有效模式。创新跨区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加快形成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经验。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完善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形成流域综合治理经验。鼓励企业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绿色化生产。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促进与“一带一路”融合。加快沿江地区绿色制造业发展,开展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示范,树立优质产能绿色品牌,推动绿色产业链延伸。借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动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全面推进湖州市、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积极推进绍兴诸暨、杭州青山湖省级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引导环保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与交流。引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进环保技术,定期开展适用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活动。参与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助推我省环保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牵头)
专栏7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01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省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县(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国家要求布设国控放射性监测断面。
02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平台建设
加强环境遥感能力建设和应用系统建设,建设区域卫星遥感监测中心。开展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等监测数据分析,加强数据共享,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八、落实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实施方案》的实施主体,要根据任务分工,将相关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之中,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以PPP等形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与修复,推动重点任务和工程落实。要强化执法监管和责任追究,抓好环境信息公开。要加强科技支撑,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环境治理技术模式,推动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严格评估考核,对《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工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配合国家相关部委做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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