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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8-04-04 17:35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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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

7.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中主要排放口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应安装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其中总磷和总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只适用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放总磷、总氮的排污单位,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7.5采样和测定方法

7.5.1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T75、HJ/T76执行。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和HJ/T356执行。

7.5.2手工监测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执行,单次监测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应可获得小时均值浓度;颗粒物采样,至少采集三个反映监测断面颗粒物平均浓度的样品。

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GB/T15432、HJ/T55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3、HJ494、HJ495和HJ/T91执行。

7.5.3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GB9078、GB13271和GB31574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6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信息等内容。其中,生产设施信息包括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包括污染治理措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

8.1.2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因排污单位工艺、设施调整等情形发生变化的,需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变化内容进行说明纳入执行报告中。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工艺、产品名称、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情况、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设计生产能力等,详见附录C;

c)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等。

8.1.3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按照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b)生产负荷: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设计生产能力取最大设计值;

c)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d)原辅料:记录名称、来源地、种类、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是否为危险化学品;

e)燃料:记录种类、用量、成分、热值、品质。涉及二次能源的需建立能源平衡报表,应填报一次购入能源和二次转化能源。

8.1.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应记录环保设施的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药剂添加情况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还应当包括设备运行校验关键参数,能充分反映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

废气环保设施台账应包括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参数及排放情况等,废气环保设施台账包括废气处理能力(立方米/小时)、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气排放量,脱硫药剂使用量等。

b)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

原辅料储库、固废临时渣场、燃料储库、成品库、物料运输系统等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可用于说明无组织治理措施(厂区降尘洒水、清扫、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等)运行情况和效果。

c)废水治理设施

废水环保设施台账应包括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参数及排放情况等,废水治理设施包括废水处理量(吨/日)、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出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

8.1.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

a)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期间

应记录故障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7。

b)特殊时段

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各进行1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c)非正常工况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开炉、设备检修(停炉)等非正常工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内容应记录非正常(开停炉)工况时间、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写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污染因子、排放量、排放浓度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7。

8.1.6监测记录信息

a)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

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无自动监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和废气和废水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手工监测要求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台账至少应包括附录D内容。

c)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

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内容分别见本标准8.1.3和8.1.4部分相关规定。

8.1.7记录频次

8.1.7.1一般原则

记录频次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变化参数进行确定。

8.1.7.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c)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8.1.7.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原则上以7天为周期截屏。

c)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8.1.7.4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本标准7.5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8.1.7.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天。

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情况确定。

8.1.8记录保存

8.1.8.1纸质存储

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制类档案如有破损应随时修补。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1.8.2电子存储

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的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传,纸版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2.1一般原则

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的数据上报要求,可以参照本标准,在排污许可证中根据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规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上报频次等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提交至发证机关,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排污单位应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8.2.2报告分类及频次

8.2.2.1报告分类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其规定,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8.2.2.2上报频次

a)年度执行报告上报频次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b)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上报频次

排污单位每月度或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每月或每季度应至少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年度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报表”、合规判定分析说明、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的情况说明。

8.2.3年度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信息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发证机关。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11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应按附录E进行编制:

a)基本生产信息;

b)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情况;

d)台账管理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要求。

8.2.4月/季度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排污单位月/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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