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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对于废气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
6.2废气推荐可行技术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再生铅、再生铜),通常采用湿法除尘、袋式除尘、电除尘等;冶炼炉窑产生的二氧化硫、氟化物(再生铝)、氯化氢(再生铝)通常采用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金属氧化物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吸收法、双碱法、双氧水脱硫法等;炉窑产生的氮氧化物,通常采用SCR和SNCR技术;二噁英通常采用烟气二次燃烧、烟气骤冷、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SCR技术或其技术组合。
本标准推荐的再生铅冶炼排污单位废气处理可行技术详见《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再生铜和再生铝冶炼排污单位废气处理可行技术具体见附录A,待其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3废水推荐可行技术
再生铜冶炼生产过程产生的酸性废水一般采用石灰中和法、高密度泥浆法(HDS法)、石灰+铁盐(铝盐)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
再生铝冶炼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一般采用混凝沉淀法、高密度泥浆法(HDS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
再生铅冶炼生产过程产生的酸性废水一般采用石灰中和法、高密度泥浆法(HDS法)、石灰+铁盐(铝盐)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废酸一般采用废酸循环利用技术、真空浓缩技术、高温非还原分解技术等。
本标准推荐的再生铅冶炼排污单位废水处理可行技术详见《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再生铜和再生铝冶炼排污单位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具体见附录B,待其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4运行管理要求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特殊时段,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一般原则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7.3自行监测要求
7.3.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2监测内容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全部污染源。污染物应包括GB9078、GB13271和GB31574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物。
7.3.3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应明确开展自行监测的外排口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等,自行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执行表9~表12。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对于单独排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的生活污水应按照HJ/T91要求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频次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最低频次要求。排污单位原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加密自行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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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钢铁回收情况2014年,全国粗钢产量82270万吨,同比增长5.6%。同年,我国回收废钢铁为15230万吨,同比增长1.0%。其中,重点大型钢铁企业回收废钢铁8830万吨,同比增长3.0%;其他行业回收废钢铁6400万吨,同比下降1.7%。趋势预测2015年,国内经济运行对钢材消费强度减弱,钢材市场供大于求,低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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