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04-07 10:13来源:北京日报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北京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十一)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限期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十)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

“(十一)未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十二)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十三)将第八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九条,将该条中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修改为“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十四)删去第九十一条。

(十五)将第十九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八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特殊情况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进行水影响评价。”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实行河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河流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管理相结合;其他市管河流、渠道、水库、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由其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在河道、渠道、湖泊、水库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

“(六)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外的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安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水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水污染防治查看更多>北京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