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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水污染防治。一是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落实。逐月分析全国水环境形势,调度《水十条》落实进展,及时掌握水环境变化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打好预警、通报、信息公开、约谈、督察问责组合拳,推动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赴《水十条》进展相对滞后的省(区、市)进行专项督导,开列问题清单,督导地方做好整改工作。对各地贯彻实施《水十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通报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并转中央组织部和财政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二是统筹谋划流域区域海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指导各地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编制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湖库蓝藻水华防控工作的通知》,指导有关地方加密监测、强化应急,防控重点湖库蓝藻水华大面积爆发。印发《京津冀区域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协调天津、河北签订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指导北京、河北开展密云水库上游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合作。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建立健全海洋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机制。三是持续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明确重点区域和整治要求,指导各地完成2.8万个建制村整治年度目标任务。
(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一是推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二是加强污染地块联合监管,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与原国土资源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已搬迁关闭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与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关于反馈已搬迁关闭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专项检查情况的函》。三是与原农业部联合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试点示范和先行区建设。测算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削减潜力和31个省(区、市)重金属削减比例,分解落实各省(区、市)重金属排放量控制目标,并纳入原环境保护部与各省(区、市)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五)坚决禁止洋垃圾入境。一是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并提请国办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二是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修订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文件。三是依法依规撤销或注销涉及960家企业的500万吨进口废物许可证。开展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各地对1057家违法企业实施处罚,占总数的59%,形成极大震慑。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原工商总局等部门开展固体废物集散地专项整治行动,各省(区、市)关停取缔不合法的废塑料等再生利用企业8800余家。2017年上半年固体废物进口“量价齐升”的不利局面得到全面扭转,实现限制类固体废物全年进口量同比下降12%。
(六)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精神,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原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原农业部、原林业局、中科院、原海洋局等7部门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调查处理2.08万余个违法违规问题,关停取缔违法企业2460多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设施590多万平方米,对1100多人进行追责问责。开展自然保护区定期遥感监测,累计督促地方查实处理问题2.56万个,其中1.79万个已完成整改。
(七)大力推动长江经济带大保护。联合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持续开展长江经济带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排查出的490个环境问题全部完成清理整治。启动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三线一单”编制工作。与2013年相比,长江经济带9省2市Ⅰ—Ⅲ类水体比例提高9.1%、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6.2%。
(八)改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是基本构建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监督管理等工作。二是健全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发布15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建立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机制。三是建成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排污许可信息化管理。四是基本完成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火电、造纸等行业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行动,督促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和依证排污。通过排污许可制实施,推动从污染物排放粗放式管控转向排放口精细化管控,从管控四项主要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排放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排放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从管控一般排污情形转向日常管理和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相结合的综合管控,促进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效衔接,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九)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一是研究起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该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阶段,推进到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二是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对吉林等7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进行业务指导、跟踪督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三是与司法部联合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向社会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共有298名专家入选国家库。指导地方开展地方库建设工作。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一是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机构完成水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2部环保法律制(修)订工作。二是配合原国务院法制办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三是配合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工作,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分别于2017年6月和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两次审议。四是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完成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制定工作及有关实施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发布工作。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7年12月25日由李克强总理签发,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与税务总局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对环境保护税开征前的准备工作作出部署。五是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4件部门规章。
(二)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的要求,原环境保护部对相关环保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一是就“放管服”改革涉及的3件行政法规提出清理建议。二是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件部门规章。三是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揽子废止21件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论证。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论证,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按照原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完成600余件(次)各类环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二是积极承担上级交办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进行合法性论证,出具审查意见,并积极跟踪后续整改情况。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要求,充分发挥部(常)务会议决策机制作用,加强议题计划统筹,提高科学民主决策质量和效率,推动重要决策部署及时落实。
(二)建立法律顾问咨询工作机制。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法律顾问工作试行方案规定的法律顾问聘任条件、权利义务、业务范围和工作机制等要求,组建成立第一批法律顾问团队。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原环境保护部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涉法涉诉案件等方面提供重要法律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咨询作用。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会同原中央编办按照《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在河北、重庆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完成江苏、山东、湖北、青海、上海、福建、江西、天津、陕西等9个省份实施方案备案工作;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工作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指导河北、重庆完成自评估工作;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做法,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从试点转向全面推开奠定坚实基础,该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已落地见效。
(二)推进环境执法规范化。在2016年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研讨,提高执法人员法制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规范行政执法,开展实战练兵,着力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各地高度重视、积极动员、精心组织,结合日常工作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印发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有关文件,督促地方全面落实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机制,要求各省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每月报送落实情况。截至2017年底,全国所有市、县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均已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全国省级、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共建立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2960个,涵盖污染源企业808205家;建立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信息库2428个,入库环境监察执法人员52033人。2017年,全国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中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68万家次。随机抽查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3.8万余个,随机抽查信息公开约18.7万家次。
(四)强化环境执法。2017年,全国环保系统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23.3万份,同比上升86.5%,罚没款数额总计115.6亿元,同比上升74.2%。随着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进一步实施,各类案件数量均大幅增加。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165件,同比增长15%;适用查封、扣押案件18332件,同比增长84%;适用限产、停产案件8756件,同比增长54%;移送行政拘留案件8604件,同比增长112.9%;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736件,同比增长35%。
(五)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案件移送标准,细化衔接配合机制,从制度上解决环保部门“有案不移”和公安机关“该接不接”问题。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湖南汨罗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广东省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案、河北衡水危险废物充当“锅炉油”案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广西发生的3起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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