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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查技术路线及技术规范
根据国办发〔2017〕82号文件及《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确定我市污染源普查的技术路线和技术规范。
(一)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按照国家下发的普查清查名录,结合我市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法人单位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等,建立我市清查普查名录。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生产工艺信息、治污工艺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污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指标筛查和初测,并按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范 (试行)》要求,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市农委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由市农委统一负责,各级农业部门核实上报,确定我市普查清查名录和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进一步补充排污口的数量和相关信息,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建立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名录。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水量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技术规范
严格按照国家、省下发的技术规范,开展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委,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污染源普查工作部署,积极参与认真完成本区域的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按照企业类型如实填报各项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工作分工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我市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工业与信息化委:负责提供我市现有各类工业园区清单,配合做好工业园区污染源普查和相关数据审核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我市现有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清单,配合做好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染源普查和相关数据审核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配合涉及相关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本级普查经费,并在职责范围之内监督经费使用。
市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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