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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附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分工表)

2018-04-13 10: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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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要求,组织辖区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方案,采取可执行、可操作的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方式落实应急减排,2018年7月底前,将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报市环保局。8月底前,按照《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修订《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七)强化科学支撑

36.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跟踪研究。6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开展地理、气象因素对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影响评估及对策研究;开展市区建成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加强VOCs排放基础研究和监测体系建设,精准实施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7.开展市区通风廊道研究。在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结合气象部门专家意见,加强对城市通风廊道的研究,利用城市大型空旷地带构建城市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空气流通和污染扩散能力。〔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气象局〕

38.强化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9.建立热点网格监管体系。按照环保部《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县、乡三级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体系,设置市、县、乡三级网格长、网格监督员和热点网格监管办公室,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督促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完善机构建设,认真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出台细化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落实各项任务。

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直部门工作方案要于4月底前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2018年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市环保局负责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污染物排放升级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取缔、燃煤污染综合治理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市清洁取暖工作,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组织实施煤炭消费减量工作,协调解决清洁取暖气源保障工作;市经信(国资)委负责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各县(市、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协调指导“煤改电”工程,协调铁路部门优化运输结构;市公安局负责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及审核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营车辆抛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的治理,指导各县(市、区)错峰运输工作;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协调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加强对加油站点、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负责全市煤炭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好清洁取暖优质煤保障工作;市农委负责农业生产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市质监局负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承压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重、中型柴油车辆禁、限行管控,依法查处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市气象局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相关信息发布。

(三)强化工作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接联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4月底前,将联络人员信息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从5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电子版发至jinchengdqz@163.com。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调度汇总信息,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四)严格考核问责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市直部门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重点工作推进不力、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实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

(五)加强信息公开

市、县两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各县(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之中,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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