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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面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
(1)深入开展违法违规设施排查。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落实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主体责任,全面梳理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制定并报批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开展违法违规设施摸底排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规设施的水源地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要求和时间进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整治违法违规设施。建立水源地保护部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措施,实施整治方案,加快取缔保护区内无法落实整治要求的违法违规设施,严厉打击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推动难度大、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措施,加强督办和问责;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12月底前,基本取缔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5.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
(1)编制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各地要加快开展应急水源地评估工作,摸清应急水源地水质、水量等情况,全面评估当地应急供水能力。根据评估结果,水量充足地区抓紧编制水源地达标
建设方案,水量不足地区抓紧明确新建应急水源地方案并同步编制达标建设方案,完成保护区划分,确保于6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开展应急水源地专项整治。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开展应急水源地专项整治,确保一级保护区内没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和活动,二级保护区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开发活动,准保护区内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开发活动。同时保障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水质在线监测和共享机制建立到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分别编制完成应急水源即时启用或多水源切换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编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需求,保障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连续供应。建立突发污染事件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6.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1)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标识设置、分类贮存、台账管理等危废规范化管理要求,推进贮存设施规范化改造。构建常态化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落实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企业开展危废管理规范化抽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2018年,抽查企业规范化管理合格率9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管。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重点监管源名单,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督促地方开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排查,限期安全利用处置长期贮存的危险废物,消除环境隐患。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线索转递、案件移送等机制,探索建立大要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办案补助和举报奖励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3)严格废弃化学品处置的环境管理。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7.进一步削减危险废物库存,消除环境隐患
对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000吨和库存量超过500吨的重点企业下达危险废物削减工作任务,2018年底,全市危险废物库存量较2016年底削减5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8.防范土壤和重金属环境风险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认真落实国家、省“土十条”工作要求,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工作,重点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面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开展园区规范化整治。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入园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全市涉重产业园区建设规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九)提升生态保护水平
1.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太湖流域、长江沿岸、世业洲和江心洲建设管控,加强制度设计,强化系统推进,认真抓好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环境准入和分类考核等六个配套文件的落实,努力形成高效、集约、均衡、永续的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构建太湖流域生态屏障。督促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等地根据入太湖主要河流水质明显改善的要求,积极开展河道疏浚、湿地保护、防护林地和绿化景观建设,推进入太湖主要河流沿岸河道两侧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开展京杭大运河、丹金溧漕河、九曲河、通济河、鹤溪河、香草河等入太湖主要河流岸线调查,实施岸线及河口整治,清理不合理占用。加强河道护坡地管理,严格禁止和严厉查处将护坡地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转变其他用途的行为。加强全市太湖流域湿地和生态防护林建设修复,形成生态缓冲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
3.实施水生态功能分区管理。开展以水生态环境功能保护为目标的分区、分级、分类、分期管理试点,在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水生态功能分区管理要求。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将水生态管理和空间管控目标逐步纳入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政府考核目标责任书,定期监督考核分区、分级目标完成情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4.全面提升太湖流域生态优势。开展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严格保护流域内湿地类生态红线区域,严禁非法围占
自然湿地,遏制流域内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实施江河湖防护林体系、绿色通道、绿色家园、城市景观生态林、丘陵岗地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抚育改造等工程,重点加强生态公益林改造。推广生态、循环和绿色的农业发展模式,重点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等重点工程。(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5.有序利用长江岸线资源。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科学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加大保护区、保留区岸线保护力度,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率不超过50%。对岸线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岸线保护区管理要求的已建项目进行清查和整改,对岸线控制利用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退,有序恢复增加生态岸线。(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6.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推进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优化,全面排查长江干流及入江支流排污口,对不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影响取水安全的排污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健全完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加强应急水源启用及多水源切换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住建局)
7.保护和修复沿江生态系统。落实沿江地区生态红线区域管控措施,强化刚性约束。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的监督管理,强化生态红线区域监管考核评估。加强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好刀鲚等长江珍稀特有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护,构建沿江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加强江滩及通江河流、湖泊等重要湿地保护,2018年内沿江地区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4%。大力推进生态防护林建设,年内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25%。(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
1.做好2018年度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治理保护专项资金预算,支持“263”专项行动有关项目的实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城东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及焚烧灰渣处置场提升改造项目建设,积极推动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运营。筹集安排“一湖九河”(黑臭水体)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经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财政支持政策,分配下达2017年度市级生态补偿资金。检查2017年度全市生态红线区域生态建设项目,下达2018年生态补偿资金支持辖市区建设项目计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配合相关部门抓好已出台环境经济政策的执行,继续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施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收费等制度。研究制定差别化的环境价格政策,通过调整电价、自来水价、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方式,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开征环境保护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十一)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
1.加强对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提高环境监察质量和执法效能。按照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及“双随机”要求,对监控污染源开展现场监督监察。坚持依法行政,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加大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力度。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提高侦办、起诉、判决效率,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4.根据省环保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52号)要求,继续推进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1.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高位协调、统计调度、转办督办、信息报送、沟通联络等工作机制,确保上下贯通、高效有序运转,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聚焦2018年度目标任务,分析研判形势,及时查找不足,研究解决办法,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对照年度工作计划、时间节点,动真碰硬、重拳出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和做法,推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落地生根。
2.加强媒体曝光。持续开展媒体曝光,对省、市媒体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整改到位。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逐级实施问责。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加强正面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共治共享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3.积极响应群众诉求。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生态环境问题的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向各级“263”办反映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影响科学发展、影响生态文明的问题。对上级交办和各级受理的群众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逐件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交办、督办,实行销号管理。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查清不放过,不解决不销号。
4.强化督查考核。突出问题导向,对重点敏感环境区域,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对时序进度明显脱节的工作等,坚持“力度不降、频率不减”,开展有针对性的督查,推动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地区予以批评,对责任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约谈问责。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办法,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和部门,实施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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