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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
(1)迅速澄清底数。对照机动车信息库进行全面分析研判,核实2018年1月1日之前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的数量,建立工作台账。
(2)做好源头追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要对照工作台账,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对部分实际已经报废不在用但尚未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要采取上门查看、实地检查的方式,明确车辆是否已经实际报废。
(3)加强路面查扣。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面巡逻,充分发挥公路防控体系的作用,把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加强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的查扣力度。
(4)严格业务办理。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车办理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
(5)积极引导淘汰。参考黄标车淘汰补贴办法,研究出台老旧车淘汰奖补办法,鼓励车主积极主动地淘汰老旧车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财政局
1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建、交通、水利、农机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机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机械管理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8.加快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
(1)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广应用电动汽车,2018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进市场机制,探索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与管理新模式。对于新能源公交车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公交车场站建设规划。对社会车辆配套基础设施,引进专业化运营企业参与城市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运营。结合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趋势,在城市新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所和公共停车场中,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预留充电接口,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快推进快充站建设。2018年,市内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1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300个。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济源供电公司
(3)做好电池回收综合利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电池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技术,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资源化、规模化、高值化利用,鼓励和引导有能力企业加强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19.完成化工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无机化学工业。2018年10月1日起,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学品的无机化学企业,全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合成树脂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合成树脂企业全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烧碱、聚氯乙烯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联创化工和方升化学2家烧碱企业全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硫酸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硫酸企业全面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完成有色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豫光金铅、万洋冶炼、金利金铅等铅、锌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铜、镍、钴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豫光金铅等铜、镍、钴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镁、钛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镁、钛企业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稀土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稀土企业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钒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钒企业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锡、锑、汞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锡、锑、汞企业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再生铜、铝、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再生铜、铝、铅、锌企业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完成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铁合金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企业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行业。继续推进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起,河南济钢相应生产工序执行《炼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炼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轧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推进炼焦化学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起,金马能源、豫港焦化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焦化企业,给予适当采暖季错峰生产豁免政策。对湿法熄焦工艺进行环保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3.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河南济钢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中联水泥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4.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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