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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市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市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企业)、砖瓦窑(不含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砌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企业)、岩棉(不含电炉企业)、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企业)、耐材(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全部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有色金属再生企业,豁免其熔铸工序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农牧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2.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8%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每火点将扣减我市50万元,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气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3.做好垃圾、落叶禁烧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全面落实城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城乡一体化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落实一环路外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一体化工作办公室,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4.倡导文明祭扫行动。督促开展文明祭扫活动,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做好宣传和巡逻工作,逐步遏制烧纸钱、放鞭炮等不文明祭奠习惯。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5.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全域范围、各镇镇区范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合作社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运输、销售、燃放等管控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合作社,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6.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
(1)2018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外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工作。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地下管道,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占道经营。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47.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科学技术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8.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市政府副市长、环保局的正副职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相关责任人,将实行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9.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企业
50.完善空气质量监测平台。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自动监测站点布点。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聘请PM2.5专家团队,开展系统研判分析,实现科学决策,精准治污。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
(八)完善政策体系
51.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52.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3.高标准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54.制定发布《济源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计划》。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济源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计划》。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环保部门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和治理要求,厘清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责任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jyshbjdqb@163.com,电话:6633537,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302室)。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和城市洗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燃煤散烧管控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和洁净型煤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相关规定,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解决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级老领导视察环保工作,针对提出的环境保护意见建议抓好整改。监察部门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环境保护工作中违法违规或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市督查局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年度责任目标内容,实行台账管理,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督导、约谈、挂牌督办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环保部门牵头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报道实施方案,组建联合新闻组,持续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完善法律政策体系等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所采取的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和实际成效,以及全社会整体作战、合力攻坚的生动局面和先进典型,增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信心决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例。做好环境法规、政策的解读和阐释,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结合公众关注的环境热点和现实问题,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不断凝聚治污共识,提高社会公众认识水平和参与能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对完成大气攻坚项目任务拖沓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曝光,积极传导责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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