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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2018-04-21 08: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钢铁产能过剩产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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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定不移将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8年钢铁去产能工作,促进钢铁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科学确定2018年钢铁去产能目标任务。2018年压减粗钢产能3000万吨左右,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去产能的重要抓手,杜绝平均摊派指标,不搞“一刀切”。严禁新增钢铁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多方开辟途径,进一步提高职工安置质量。积极推动企业债务和资产处置,力争取得新进展。加快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钢铁供给质量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进一步优化。

二、坚决处置“僵尸企业”。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去产能的重要抓手,将钢铁行业“僵尸企业”作为2018年去产能的重点,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债务处置。

三、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2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对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法要求且情节严重的钢铁产能,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且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对能耗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等强制性标准且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钢铁产能,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四、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是今后一个时期去产能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要切实落实企业市场主体责任,落实省级政府负总责要求,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联合执法,更加注重舆论宣传和监督。一是各省(区、市)要针对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进一步的工作重点和具体安排。二是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在2018年5月至6月对“地条钢”易发高发的重点省(区、市),组织开展一次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专项大检查。部际联席会议将根据举报信息,及时组织开展抽查和专项核查。三是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明晰责任分工,切实把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市场监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能耗、海关等执法部门,要抓紧研3究提出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有效办法和政策措施。

五、严禁新增产能。严禁新增产能是巩固去产能成效的关键,是今年的重点工作。要严把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防止产能“边减边增”。一是规范项目备案和置换手续。禁止各地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冶炼产能项目,对于确有必要建设冶炼设备的项目,备案前须严格执行修订后的产能置换办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有关地方要对辖区内擅自建设、违规产能置换和备案等情形认真开展自查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三是开展专项抽查。由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在地方自查自纠基础上,结合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专项大检查,开展一次严禁新增产能工作专项抽查。

六、完善举报响应机制。在运用好设立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地条钢”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平台的同时,各有关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防范本地区“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响应机制的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七、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钢铁行业去产能。对已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和已取缔的“地条钢”企业持续开展卫星遥感监测,防止复产和死灰复燃。加强对钢铁企业建设等情况的卫星监测,健全相关部门有效沟通合作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对钢铁行业去产能监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八、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分工,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把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及时4组织开展抽查和专项核查,对于“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及违规新增产能等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狠抓负面典型,保持高压态势。

九、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各有关地区、企业要科学把握去产能节奏,按照目标责任书做好钢铁去产能工作,列入2018年去产能任务的钢铁产能,要倒排停产、拆除相关冶炼设备进度,依法予以拆除,确保完成全年任务。对不能立即拆除的产能,经省级政府同意,企业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得复产后,对相关冶炼设备予以封存。

十、促进钢材市场平稳运行。加强行业运行监测分析,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力求钢材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结合“2+26”城市钢铁企业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企业调研,进一步完善错峰生产措施。有关方面要全面解读、及时披露相关政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要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增强透明度。对钢贸、矿贸、期货等方面出现恶意炒作的市场操纵行为严肃处理。十一、促进铁矿石市场平稳运行。加强与国际铁矿石供应商的有效沟通,积极探讨更加科学合理的进口铁矿石定价机制。发现铁矿石供应商有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时,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积极研究促进国内铁矿山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加国内铁矿石有效供给。

十二、促进钢铁企业与下游企业合作共赢。鼓励钢铁企业围绕钢材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和下游企业需求,加强与下游企业的协作,5打造综合效益最佳的价值链,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形成稳定共赢的合作关系,实现钢铁材料制造供应商向材料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转变。

十三、大力推进兼并重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政策环境,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和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处理好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资产、债务等问题,依法妥善安置兼并重组后的富余职工。

十四、促进钢铁行业技术进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钢铁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探索,切实释放各类人才的创新潜力,增强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把钢材质量稳定性、先进高端钢材、节能环保新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基础研究和前沿工艺技术与装备等作为重点,加大研发力度,尽快取得突破。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

十五、引导电炉炼钢工艺发展。鼓励企业建立大型的废钢铁回收加工配送中心,提升对社会废钢铁资源的回收、拆解、加工、配送、利用一体化水平,提高废钢铁资源供给质量。鼓励钢铁企业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原燃料供应、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和资源能源支撑条件,在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的前提下,将部分高炉-转炉工艺转变为电炉炼钢工艺,促进行业整体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品种结构优化升级。

十六、提升钢铁行业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国际交6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同时,积极参与钢铁产能过剩全球论坛,客观宣传我国钢铁去产能政策措施和成效,为解决全球钢铁产能过剩问题提供中国方案。

十七、加大钢铁行业去杠杆力度。深入研究钢铁行业负债率高的成因,积极探索钢铁行业去杠杆的有效途径,大幅降低资产负债率。组织指导钢铁行业企业与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优化贷款结构。

十八、做好钢铁行业产能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2018年要进一步开展对有关地方钢铁产能等相关情况的核实调查。继续发挥钢铁产能等相关数据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依法互通和共享相关信息,客观准确反映钢铁行业现状,提高钢铁行业管理水平。

十九、完善重大问题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持续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淘汰落后产能、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钢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2018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针对煤炭供需和产业布局新情况、新特点,为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8年煤炭去产能工作,促进煤炭行业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重点在“破”“立”“降”上下功夫。由总量性去产能为主转向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为主,重点处置“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大力破除无效低效供给,为优质产能更好发挥作用腾出市场空间。坚持破立结合、先立后破,培育发展优质产能,持续提升安全清洁高效稳定的供给能力,通过优质产能有序增加,推动落后产能加快退出,实现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和结构调整优化。统筹做好煤炭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促进供需总体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科学安排年度目标任务。坚持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进一步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努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力争2018年煤炭去产能1.5亿吨左右,确保8亿吨左右煤炭去产能目标实现三年“大头落地”。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预防和妥善化解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进一步提高职工安置质量。积极推动企业资产和债务处置,加快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有关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科学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结合资源条件、供需实际、在建项目衔接、运力配置等因素,对“十三五”后三年去产能任务进行认真论证、统筹安排,科学确定2018年退出煤矿项目,有序组织开展建设煤矿核减规模、生产煤矿核减能力和减量重组工作,不断提高煤炭产能利用率。对2015年末在籍煤矿采取降低建设规模、核减生产能力、减量重组方式减少的产能规模,经职能部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允许计入去产能任务完成量,但不得领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三、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将长期停产停建、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作为“十三五”后三年煤炭去产能的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进一步简化程序和要求,推进去产能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注销等相关工作。2018年原则上不退出高于发改运行﹝2017﹞691号文件所明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的在产煤矿,确需退出的应说明理由并报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适当提高南方地区煤矿产能退出标准。在认真执行发改运3行﹝2017﹞69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南方地区煤矿产能退出标准逐步与北方地区相衔接,有序引导退出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通过改造升级少量提升一批。属于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以及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南方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煤矿,纳入2018年去产能范围。上述情形中,因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确需保留或推迟退出的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没有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已审批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整顿关闭)整体方案的,原则上不再实施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因资源条件好、安全保障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确需实施技术改造,且改造后实现机械化开采、产能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五、严格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矿产、质量、环保、草原、能耗、水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持续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不断提升煤炭行业法治化水平。建立煤炭产能全过程公示公告制度,促进煤矿生产建设行为规范,及时反映产能动态变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强化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督促建设项目认真履行增减挂钩、减量置换措施。鼓励引导相关企业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条件和市场前景,主动停建缓建资源条件差、市场竞争力弱的煤矿项目。各地要加快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排查和分类处置,对于长期停建且不具备复工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去产能范围。对于确有必要继续建设的煤矿项目,督促认真落实产能置换要求,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加快煤矿建设进度。

七、规范煤矿关闭退出程序。有关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做好煤炭去产能具体项目的沟通协调,列入2018年去产能任务的关闭退出煤矿,应及时公示,倒排关闭进度。不能立即关闭的煤矿,必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报经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确保11月底前退出。年度去产能目标任务有调整的,应及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巩固已有成果,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煤矿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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