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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河南洛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04-23 11: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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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做好油品提升、质检和监管工作

(1)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8年7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全面普及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洛阳分公司、中石油洛阳销售分公司要做好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工程的实施和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开展生产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测。质监部门要常态化做好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监测,工商部门要常态化做好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测,每个月开展一次质量抽检,严厉查处生产、营销劣质燃油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按照《河南省2018年强化重型运输车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8〕63号)的要求,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按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推广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做好道路交通疏导、限行和管控工作

(1)城市区重型货车绕行。2018年8月底前,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调整重型货车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综合采取本地机动车环城高速免费通行、优化红绿灯设置、增设单行道、取消路边临时泊位等措施,解决监测站点周边重点路段交通拥堵问题,提高车辆通行率,减少机动车怠速排放。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统筹做好“工艺废气、窑炉废气、工业堆场”污染防治,持续提升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19.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锡、锑、汞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炼焦工业。2018年10月1日起,炼焦工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钢铁企业完成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水泥熟料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炭素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八个行业全面达标排放。2018年,有色冶炼、耐材、铸造、石灰、焊剂、刚玉、磨料磨具、砖瓦行业实施治理任务“清零行动”,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1)2018年10月底前,有色冶炼、耐材、铸造、石灰、焊剂、刚玉、磨料磨具行业对焙烧、煅烧、冶炼、熔炼窑炉和工艺废气实施治理,取消排放旁路和直排口,窑炉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要求,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表3要求。

(2)2018年10月底前,以煤为燃料和以页岩煤矸石为原料的烧结型砖厂(含琉璃瓦)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治理,取消排放旁路和直排口,外排废气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所有砖瓦企业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场区实施硬化,建设洒水降尘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散流体堆场落实围挡覆盖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8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燃煤锅炉,按照“密闭生产、密闭传输、密闭封装、密闭装卸、密闭储存、收集净化”的标准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0月底前,火电、水泥、集中供热等行业的工业堆场(包括煤场、灰场、渣场、料场)要实现全封闭,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喷淋降尘、湿法装卸,车辆冲洗、密闭运输”的标准,治理工业堆场无组织排放,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市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水泥搅拌站料场和生产粉尘整治。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3.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排放VOCs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化工企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有机化工、煤化企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通过“五专措施”(成立专职机构、拥有专业人员、购置专用设备、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专项经费)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也可以实行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专业团队签订合同,落实LDAR制度。

(3)涂料工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全市挥发性涂料生产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净化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VOCs排放达到省环境攻坚办《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规定的行业排放建议值。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鼓励生产水性涂料。

(4)喷涂企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表面涂装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净化治理。根据排放的VOCs的成分和工艺要求,收集喷涂、烘干等工艺产生的VOCs,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VOCs排放达到省环境攻坚办《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酸洗磷化工艺的对酸雾进行收集净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有序推进铸造、耐材、刚玉、有色冶炼等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升级改造。2018年10月底前,按照国家工信部印发的《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级方法》(JB/T11995-2014)的要求,制定我市铸造企业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方案和整治标准,组织实施铸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升级改造,使我市铸造等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重点燃气企业开展NOx排放监测。2018年5月底前,采取第三方监测方式,全市以天然气为燃料的20蒸吨以上(含)锅炉和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陶瓷、耐材、有色冶炼和压延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全部完成氮氧化物排放监测,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备案审核。废气排放口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选择规模大、生产比较正常的窑炉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必须真实,监测资质必须有效,监测报告必须规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环境信息公开。2018年6月底前,重点在线监控企业在企业开放醒目位置建设电子屏幕,向社会实时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公示内容要明确执行的行业排放标准名称、排放浓度限值、实际排放值(有基础含氧量的公示折算值),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统筹做好“工地、道路、堆场、料场”扬尘防治工作,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扬尘管控和城市清洁工作,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

27.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4月15日前,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水利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房建、道路、拆迁、水利、国土、道路保洁、绿化等各类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房建、市政、拆迁、道路、水利、绿化等各类工地“七个100%”防尘措施,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规模以上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控设施100%安装。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现场“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4月15日前,制定出台洛阳市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中村(社区)、居民小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各县(市)参照上述要求做好县城建成区的城区清洁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要每周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城市道路保洁“以克论净”评比,对清洁城市活动进行考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0.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2次,有效减少绕城和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未采取集中收集治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的,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全面实施“封土行动”。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3.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治理。建筑垃圾消纳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实墙围挡,道路硬化,湿法机扫,喷雾降尘,车辆冲洗,渣土覆盖”扬尘防治措施,解决“一路污染一带,一场污染一片”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提升道路保洁降尘能力。优化道路保洁作业方式,推行昼洒、夜扫(洗)作业模式,提升机械化作业效率。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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