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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业及生活源污染防治
统筹做好“禁烧、禁烤、禁放”监管工作,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采用更加环保的生活设施,科学处置垃圾落叶,减少城市生活面源污染,提升城市清洁水平。
35.露天烧烤治理。按照“烧烤进院,烤炉进店,油烟净化,达标排放”的标准,常态化做好露天烧烤监管工作。取缔车载式流动烧烤,禁止任何形式的店外经营和露天烧烤。推广立体电气烧烤炉具,逐步淘汰平面烧烤炉具,从源头上解决油烟污染问题,依法查处违法经营露天烧烤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6.加强餐饮油烟监管。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洛发〔2017〕16号)的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餐饮油烟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餐饮经营单位完善油烟净化设施,对餐饮油烟实施收集净化,实现餐饮油烟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7.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2018年8月底前,全面推广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开启式干洗机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8.车辆维修行业。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分类治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制定专项方案,牵头组织推动,确保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二类维修企业VOCs治理,VOCs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要求。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9.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凡被卫星监测通报的秸秆焚烧案例,在省财政每起扣缴50万元的同时,市财政每起再扣缴50万元。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0.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依据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县城建成区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供销社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1.禁止露天焚烧。严格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全市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荒草枯枝落叶和其他产生烟尘物质的通告》(洛政通〔2017〕14号),建立垃圾、落叶和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理机制,禁止焚烧秸秆、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城市区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城市区政府负责监管,农村和农业领域由农业局和各县(市)政府负责监管。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修改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42.修订应急预案。2018年4月15日前,按照新修订的《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政办〔2017〕101号),各县(市、区)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执行“AQI200启动、四级响应、四级减排”措施,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有关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编制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或计划,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制定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3.编制管控清单。2018年9月底前,市工信部门按照上级错峰生产要求,组织各县(市、区)编制包括钢铁、焦化、水泥、陶瓷、铝工业、耐火材料、铸造、砖瓦、石灰工业、石膏、岩棉、制药等行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市环保部门组织各县(市、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管控范围和减排标准。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4.实施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以煤、焦炭、自制煤气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分包站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仅指以煤为燃料和以页岩煤矸石为原料的烧结型砖厂)、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企业)、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为燃料的企业)、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和无焙烧工艺的耐材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由错峰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5.实施应急减排。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有色冶炼、硅石工业、刚玉工业、焊剂工业、石材加工、水泥制品、陶粒工业和磨料磨具工业实施以停代限或轮换停产方式落实应急减排;其他不宜实施频繁停限产的工业企业(如电厂、玻璃、石墨等)采取工艺减排、提标减排等措施,实施应急减排,确保减排措施可执行、可核查,通过实施管控,有效缩短污染过程,降低污染强度,缩小污染范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6.实施用电调度。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绿色环保企业优先生产,限制高污染企业生产。加强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企业的用电监控,管控期间每日调度管控企业的用电量,分析研判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对落实停限产措施不力的企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电力法》《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配合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各级供电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企业的用电信息,配合环保、工信等部门联合执法,落实依法限电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洛阳供电公司
(八)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7.加强空气质量预测研判。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实现3天精确预报和7天趋势预报,做好污染天气过程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出管控建议,为大气治理和管控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48.建立重点区域责任制。重点区域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和区域网格化管理制度,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整治技术指导,其他部门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紧盯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不断强化“窗口意识”。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9.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防治措施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工停产,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0.加强重点区域网格化环境监管。按照《洛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6〕18号)和《洛阳市强化完善基层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网格建设实施方案》(洛环攻坚办〔2017〕24号)的要求,建立完善基层网格化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监管台账,做好网格化监管的保障,真正发挥网格化监管的作用。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做好监测站点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自动监控设施,扩大在线监控范围,依靠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环境监测监控监管能力和预警预报能力,为污染防治和管控提供技术支撑。
51.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10月底前,城市区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按照“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完善城市区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2.扩大工业在线监控。2018年9月底前,全市火电、钢铁、水泥熟料、玻璃、电解铝、碳素、焦化、陶瓷、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燃煤热风炉)等重点行业在线监测全覆盖;铸造、耐材、砖瓦、有色冶炼行业的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排放监控数据。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7月底前,市环境监控平台完成提升改造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3.完善其他监控平台。进一步完善“蓝天卫士”系统,不断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控,实现秸秆禁烧全覆盖。建设和完善包括扬尘监控、渣土车监控、市政设施监控等在内的“智慧城市”综合监控系统,实现对城市的全覆盖。依靠技术手段,提升环境监管和城市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气象局、城市管理局
(十)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4.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5.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6.高标准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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