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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加强巡查抽检,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8.强化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1)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在我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持续完善全市机动车监管网络平台,实现机动车检测和遥感监测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全面提升机动车污染综合监控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2)严格查处在用尾气超标机动车。充分发挥机动车信息化网络监控优势,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部门推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环保部门溯源车辆制造企业和排放检验机构,交通部门溯源车辆所属运输企业,公安部门溯源车辆注册登记地和行驶途经地等,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或召回,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组织重型柴油车排放专项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重型柴油车集中停放地尾气排放抽检,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对排放超标车辆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治理,对拆除、改装车载原有污染控制装置尾气超标的重型柴油车,依法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实行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对未通过排放检验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联合质监部门不定期抽查第三方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法严厉查处;对为机动车检验机构造假提供造假技术手段或参与检验造假的设备供应商,由质监部门依法律权限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
(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a.实施施工机械准入制度。开展在用施工机械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城市市区内各类在用施工机械一律执行国Ⅲ标准和备案准入制度。所有在用施工机械应为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机械,国三以下机械应加装尾气治理设施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由施工单位编号,并出具由相关资质检测机构提供的排气检测报告,报具有工地监管权的住建、城管、水利、交通部门备案待查,同时报环保部门备案。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不准进入禁用区营运。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交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b.开展专项执法检查。3月份起,环保部门会同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尾气专项执法行动。工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行动由环保部门负责。对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达不到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对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19.实施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在火电厂执行河南省超低排放地方标准,燃煤(生物质)锅炉执行特别限值标准、水泥粉磨站执行水泥行业特别限值标准基础上,燃油(醇基燃料)锅炉和天然气锅炉,以及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以及铅锌工业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等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有关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应依法予以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0.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新一轮VOCs治理。化工行业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开展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
a.干洗行业VOCs治理。建立全市干洗企业台帐,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露。2018年9月起,对仍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b.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全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含单位食堂)全部安装并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全面禁止露天烧烤,所有烧烤灶具一律进店并加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鼓励夜市进店经营,逐步取缔露天餐饮灶间。已治理改造的餐饮单位,定期清理和疏通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道,保持设施正常运转和烟道畅通,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并建立相关管理运行台帐。对超标排放油烟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凡不能达标或者没有油烟处理装置的,一律停业治理。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逐步探索居民住宅楼餐饮油烟集中收集处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1.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建材、有色、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火电、建材、焦化、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2.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制定开封市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3.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4.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启动市级绿色示范工厂创建工作,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5.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网开封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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