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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印发《石家庄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方案要求,以钢铁、焦化、建材行业为重点,对标世界一流水平,制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提升实施方案,3月底前,建立项目清单,10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和白烟治理任务。燃煤电厂积极推进消除有色烟羽(“冒白烟”)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开展试点工作,推动燃煤锅炉烟气脱白工作。开展电力行业深度减排专项行动,在原有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运行管理,提高治理设施去除效率,实施电厂白烟治理。对具备深度减排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2年内完成改造任务。全文如下:
石家庄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安排部署,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河北省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石发〔2017〕15号)以及《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进位总体方案》(石字〔2017〕5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2018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14%,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
(二)工作思路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针对问题,瞄准目标,精准施策,深入推进实施“1+19”方案,以农村散煤、燃煤锅炉、工业污染源、扬尘、机动车尾气等治理为着力点,进一步强化攻坚措施,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健全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强化执法检查,完善通报排名、考核奖惩、约谈问责机制,推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20位的县(市、区)进位要求
灵寿县、赵县、藁城区等在2017年全省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中位列后20位的县(市、区),要制定攻坚行动方案,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在市下达目标任务基础上进一步自我加压,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力争尽快退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20位。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1、积极推进清洁取暖。突出重点区域,科学合理布局,坚持宜电则电、电代优先,2018年完成电代煤6.2万户;宜气则气,以气定量,合理确定气代煤年度目标任务,最大限度提高农村清洁采暖比例。4月底前完成对计划实施清洁取暖村户的全面排查统计,逐户建档立卡,建立清单,明确替代方式和时序进度,10月15日前完成有关替代工程(市城管委牵头,市发改委、石家庄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全面加强“气代煤”“电代煤”工作质量、安全、运行全过程监管,11月1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市住建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光热能、生物质气等可再生能源取暖方式,实施光伏+电代煤取暖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市城管委、市发改委、市农牧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在清洁取暖不能覆盖的区域或工程未完成、不具备通气条件的地区,实施洁净煤托底政策,健全洁净煤供应保障体系。(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推进集中供暖和农业生产清洁燃烧改造。全市县城及以上区域集中供暖和清洁供暖率达到90%以上(市城管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农业设施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完成80%。(市农牧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强化煤炭市场监管。严格煤炭质量检验标准,加强型煤、洗精煤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达到100%(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规范和加强入省煤质检验站煤质抽样、检验制度,依托与山西省边界的国、省道交通运输治超站,对入省散煤实施质量检查,卡口管控(市质监局牵头,市交管局、市交通局配合,平山县、井陉县、赞皇县政府负责)。加强散煤治理检验,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始终保持100%(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严管劣质散煤流通销售,严格管控散煤销售网点,凡不符合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一律不批准设立;凡是销售劣质散煤的网点,一律关停取缔(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在“禁燃区”和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区域,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坚决取缔非法网点,加强对互联网售煤网站监管,防止网上销售的劣质散煤流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工商局负责)
4、深化燃煤锅炉治理。结合污染源大排查,完善和细化燃煤锅炉管理台账,对列入台账、已淘汰的燃煤锅炉进行认真核查,杜绝淘汰工作“不严不实”。3月底前,建立2018年燃煤锅炉治理清单,以天然气、电力保供能力确定燃煤锅炉改气、改电的数量;10月底前,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基本实现全市范围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其他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提升改造。煤改气锅炉同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开展殡葬火化炉和焚烧炉专项治理。对全市殡仪馆的火化炉和焚烧炉使用及排放情况开展集中排查,对未安装环保设备、排放不达标的火化炉和焚烧炉,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尾气处理设备或更换环保型炉具,严禁烟气直排。10月底前,全市殡仪馆的52台火化炉、焚烧炉完成改造或更换,烟气排放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801—2015)。(市民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6、削减煤炭消费总量。采取综合减煤措施,2018年年底前,实现全市煤炭消耗量净减80万吨。对新增耗煤项目严格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坚持信息公开,做到可核查、可统计。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市发改委牵头,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农牧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7、做好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建设完善电力输配、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外购电工作,积极建设各县(市、区)220千伏变电站,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增强供电可靠性。完善天然气集输干线和城区供气支线网络,推进管道气向村镇延伸覆盖。布局建设涵盖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的储气调峰设施,力争建成不少于2万立方米(水容积)LNG储气调峰设施。(市发改委牵头,市城管委、石家庄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强工业污染综合治理
8、深化“散乱污”企业治理。深化“散乱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3月底前对已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完成“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虚假整改。加大排查和检查力度,对新发现的用地、工商、发改、环保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4月底前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可以改造提升的企业,9月底前实施达标改造;对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逐一制定搬迁计划加快工作进度。10月底前,全部完成取缔、改造和搬迁任务,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目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9、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继续以水泥、焦化等行业为重点,综合运用市场、经济和法治手段,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压减水泥产能350万吨、焦炭产能130万吨(市工信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严禁上述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大型高效火电机组除外)。(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10、加快重点企业退城搬迁。按照省“1+18”和市“1+19”实施方案要求,有力有效推进城市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关停。2018年年底前,在完成11家企业搬迁任务的基础上,力争再完成6家企业搬迁任务。(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投促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积极推进石钢搬迁工作。(市发改委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11、促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深入实施达标排放治理改造,以钢铁、焦化、建材行业为重点,对标世界一流水平,制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提升实施方案,3月底前,建立项目清单,10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和有色烟羽(“冒白烟”)治理任务,污染排放大幅度减少,实现污染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等行业企业及使用锅炉,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2018年实现全市重点行业工业排污24小时自动监控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2018年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焦化、玻璃5个行业电路改造工程。(市环保局牵头,石家庄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2、开展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实施电力行业去产能,关停污染严重的煤电机组。持续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积极推进消除有色烟羽(“冒白烟”)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开展试点工作,推动燃煤锅炉烟气“脱白”工作。开展电力行业深度减排专项行动,在原有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运行管理,提高治理设施去除效率,实施电厂有色烟羽(“冒白烟”)深度治理。对具备深度减排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2年内完成改造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3、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治理。结合污染源大排查,将全市所有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清单式管理,4月底前依法关停取缔涉VOCs排放的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其他生产企业全部进行达标整治,6月底前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实现自动在线监控。
推进医药制造、石油炼制、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深化治理工作。对处理设施简单、技术落后,不能满足排放要求的企业进行深度治理。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推动制药、化工行业参照石化行业设备与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制度,定期检测并修复泄漏超标点位。加大城市建成区饭店餐饮、服装干洗、建筑装饰等生活源和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源的VOCs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4、实施汽修喷漆行业污染整治。强化汽修喷漆行业监管,组织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建立汽修喷漆企业管理台账,规范喷漆作业,严格环保要求,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置,确保达标排放。6月底前,全市含喷漆作业的汽修企业全部安装室内喷烤漆设备,并配备废气处理设施。全面取消露天喷漆作业,依法关停取缔无证、无环保手续、无环保治理设施和设施处理效率低下、不能达标排放的汽修企业。(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5、开展恶臭气体专项治理。对重点工业企业、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恶臭气体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明确治理提升时限、治理提升方式和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实行“一源一策”台账式管理,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治理档案。加强工业企业恶臭气体排放设施的源头密闭管控,对重点部位加装收集处理装置,防止跑冒滴漏。对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采用密封管道收集,对产生恶臭污水处理单元和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过程密闭,并进行废气收集和有效处置,重点加强VOCs行业、医疗制剂和危废类企业、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行业和领域的恶臭气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市直各有关部门牵头,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污染综合治理
16、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建立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禁止国一、国二标准车辆进入石家庄市主城区(市交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鼓励发展清洁货运,严格市场准入,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2018年8月底前,完成重型柴油车、过境柴油车绕行通道设立及相关保障支撑(市交通局、市交管局负责)。加快推进绕城公路前期工作,重点实施省道339、337改造项目,力争年底前开工建设(市交通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降低重型柴油货车使用强度。(市交管局、市交通局负责)
17、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2018年1月1日起,轻型柴油车实施国五标准;重型柴油车继续实施国五标准(市环保局负责)。完成省政府下达的13346辆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市交管局负责)。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抽查机动车检测机构50%以上(市环保局负责)。完善机动车污染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实现遥感监测设备国家和省市三级联网。安装10台(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市环保局牵头,市交管局、市交通局配合)。完善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对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机动车实行“环保取证、公安处罚”,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市环保局、市交管局负责)。强化运输企业环保治理主体责任,对运输企业和用车大户(有5辆以上重型柴油车)建立车辆排放控制档案,加强排放达标执法检查,对不合格的依法严惩(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在用燃油、燃汽的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市交通局负责)
18、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2018年年底前,全市范围内高速公路、省道、国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必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成品油经营站(点)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市工商局负责)。严格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监管。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必须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9、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大力推广新能源节能车使用,加快新能源节能车的充电桩建设。完善补贴资金使用办法。明确优先领域,落实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的要求。全市更换的公务用车及出租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车比重逐步提高。推动新能源汽车在网约出租汽车行业的应用,鼓励开展分时租赁,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识别的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行。(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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