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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铜川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2018-05-23 09: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治霾蓝天保卫战大气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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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铜川印发《铜川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及《铜川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全文如下:

铜川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2013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铜川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3—2017年)工作方案》,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系统施策、协调推进,持续落实“减煤、治源、抑尘、控车、禁燃、增绿”六项措施,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主要污染物治理取得积极进展,大气污染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与国省考核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包括关中城市群在内的汾渭平原已经被纳入全国铁腕治霾重点区域。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铁腕治霾、科学治霾、协同治霾;坚持源头防治、各方参与、全民共治;坚持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目标。以颗粒物(PM10、PM2.5)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臭氧(O3)前体污染物控制。到2020年,全市优良天数达到282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50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明显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臭氧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基本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1.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关中地区治污降霾重点行业项目建设指导目录(2017年本)》,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和燃煤集中供热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焦化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制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方案,率先关停搬迁关中核心区企业,重点压减水泥(不含粉磨站)、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等行业企业产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落实《关中地区重点企业煤炭消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中地区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机组“以热定电”暂行办法》,加强节煤改造,严控新增燃煤项目。以散煤削减为主,规上工业以燃料煤削减为主,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燃煤削减任务。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削减任务挂钩机制,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未完成煤炭削减任务的区县,削减任务结转累加至下年度,同时禁止新建耗煤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各区县具体任务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下达)

3.稳步推进清洁供暖。制定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新增供暖全部使用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供暖(包括地热供暖、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太阳能供暖、工业余热供暖等),优先采取分布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居住建筑不具备条件的,可接入市政集中供暖。新增天然气产量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用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城市智能电表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铜川供电局配合,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农村智能电表改造。(市发展改革委牵头,铜川供电局配合,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4.深入推进散煤治理和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在全市整村推进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替代,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18年底前,力争平原农村替代实现全覆盖,山区农村替代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山区农村替代实现全覆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地区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的,应使用“洁净煤+民用高效洁净煤炉具或兰炭+兰炭专用炉具”过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推广固化成型、生物气化、热解气化、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秸秆原料利用的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2018年底前,力争秸秆原料产业化利用实现一县一品,不断提高秸秆高值化利用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开展秸秆还田、青贮饲料、堆肥等综合利用,从源头禁止秸秆焚烧。杜绝使用散煤、秸秆、玉米芯、枯枝落叶等生物质燃料。(市农业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洁净煤符合标准。质监、工商部门要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煤行为。(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5.加大燃煤锅炉拆改力度。2019年底前,所有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设施和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全部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其中,2018年不少于60%。(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6.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其中,生产经营类天然气锅炉2018年全部完成。改造后的氮氧化物排放低于80毫克/立方米。(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7.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成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8.对现有火电企业进行改造。不再新建火电、热电企业。2019年底前,对现有火电机组全部实行热电联产改造,释放全部供热能力,对热电联产项目发电计划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确定。采暖季,供热机组严格按照以热定电原则落实发电计划,确保民生用电、用热需求不受影响;非采暖季,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减少或停止发电。(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持续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9.推进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制定在用机动车淘汰更新激励政策,加快推进以国Ⅱ及以下汽油车和国Ⅲ及以下柴油车等为主的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更新工作。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防控体系建设,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和超标排放执法取证能力、机动车污染排放执法防控监管及相关市级平台建设、完善和升级。通过采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限行、禁行等手段,倒逼排放不达标等老旧高排放机动车加快淘汰更新。开展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货运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监督抽测。加强对销售、维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和维修造假企业。加大货运、物流车辆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市公安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0.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厂区通勤、出租以及环卫、物流等领域加快推广和普及新能源车。城市新增公交车和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车。2020年底前,全市范围内的燃油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公交车,其中,2018年不少于40%,2019年不少于4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1.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强化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推进环保定期检测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结合,对不达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2.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检验和监管平台建设。(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认真落实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督查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暂停或取消其检测资格。(市质监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3.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市场准入,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不符合国Ⅲ标准要求的挖掘机、装载机、叉车、压路机、平地机、推土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4.加强油品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行为,确保全市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全覆盖。(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5.建设绿色交通体系。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步伐,实现公共交通无缝连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行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全面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16.全面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严格管控施工扬尘,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六个100%管理+红黄绿牌结果管理”的防治联动制度,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主管部门管理平台联网。对落实扬尘管控措施不力的施工工地,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曝光,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制定出台不诚信施工单位退出市场机制和取消招投标资质机制。加强渣土车运输监管,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超速、超高装载、带泥上路、抛撒泄漏等现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7.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按照“海绵城市”理念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从源头上防止道路扬尘。每年新增吸尘式道路保洁车辆不得低于新增保洁车辆的50%,逐步淘汰干扫式老旧设备。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车行道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治理,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8.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格落实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大力提升固定源监管水平。

19.全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到2020年,完成所有列入国家《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固定源的排放许可证核发,未按国家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0.深化工业污染源监管。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环境监管,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严格落实《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和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督导污染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监督污染源企业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对涉气污染源企业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门。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机构开展监测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1.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在煤化工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推进加油站、油品储运销设施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工业园区建设挥发性有机物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凡达不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限值的,一律停业整改。全面规范治理露天烧烤污染,严防有烟烧烤“死灰复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2.继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完成具有固定设施的、有污染排放的生产性“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整治。2018年7月1日前,再次摸底核实“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综合整治,并实现动态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治到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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