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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惠州印发《惠州市2018年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方案要求,执行石化、水泥、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提标升级。2018年底前完成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3台燃气发电机组及3家危废企业熔炼炉废气脱硝治理改造任务。逐步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完成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试点工作,2019年全面推广。2018年底前完成105家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按照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要求全面开展排放调查,建立工业企业VOCs排放登记制度,建立并完善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全文如下:
惠州市2018年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惠府办函〔2017〕20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通过推动产业、能源、交通三大结构优化调整,强化工业、移动、面源三大污染源管理,实施管理防控、污染减排、能力建设三大工程,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向好。
二、年度目标
2018年,全市空气质量持续达标,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不低于95%,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和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分别在完成省下达的50、29、25微克/立方米的目标基础上,其中PM10和PM2.5力争优于49和28微克/立方米。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及PM10、PM2.5、NO2三项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目标值见附表1。
三、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持续推动去产能。
制定实施《惠州市2018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行动计划》,以钢铁、水泥、印染、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开展调查摸底,通过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工作推进机制,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强化“地条钢”日常监管。制定实施《惠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市打击“地条钢”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安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淘汰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
各县区要按照《惠州市涉气“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扩大摸查和整治范围,开展全域地毯式摸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列出整治清单,落实“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通过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实施分类处置。各县区要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并及时复查巩固整治成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加快工业绿色循环发展。
全面推进《惠州市“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发布2018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对象名单,完成100家次以上评价验收任务。落实财政奖励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绿色制造相关试点示范,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将VOCs重点企业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工作重点,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生产工艺和设备水性化改造,从生产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进6个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对完成改造的试点园区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制定实施《惠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力争引导450家工业企业实施技改。强化节能监察监测常态化执法,制定实施《2018年惠州市节能监察工作计划》,重点对乙烯、造纸、水泥行业开展专项监察,全年完成300家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监察任务。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交通局、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4.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控制火电、水泥、钢铁、陶瓷、玻璃等大气排放重污染行业及煤炭消费项目审批。严格工业喷涂(含家具)及印刷行业项目审批,实施“等量或倍量替代”,在环评审批中明确VOCs总量来源,并严格要求使用低挥发性涂料、油墨。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严格生物质锅炉项目审批,天然气管网到达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物质锅炉,新建生物质锅炉需落实高效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禁止审批涉VOCs及锅炉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5.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双控”措施,下达并努力完成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切实做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2018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7年实际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50万吨,总量控制在610万吨以内;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努力控制在520万吨以内。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6.增加清洁能源利用规模。
2018年进一步做好推广天然气利用及保障工作,重点确保省管网粤东支干线及西气东输三线惠州段开工,2020年实现全市县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大力推广光伏发电,提高核电、风能发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7.加快推进煤改气工程。
实施城镇燃气工程,落实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简化规划内场站、管网建设审批流程,加快推进城镇天然气管网建设,扩大天然气供应区域范围和城镇居民管道天然气利用率;2018年年底前天然气管道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2020年年底前天然气管道通达全部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及重点工业行业企业。研究出台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有效降低工业用气价格。以建筑陶瓷制造企业、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等为重点,稳步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按照“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原则,将供气合同和中长期价格协议作为发展用户与保障供需平衡的首要条件,实现供气合同“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监局、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8.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
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惠府〔2018〕2号)要求,大力整治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加强对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管;结合煤改气工作,天然气到达并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优先使用天然气,2018年年底前全面实现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或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9.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建设。
实施《惠州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4-2020年)》,2018年年底前启动博罗县园洲、石湾镇锅炉相对集中区域实施集中供热试点,2019年6月底前建成使用。2018年6月底前,要对在建、已建、拟建的集中供热项目进行全面摸查,制定集中供热替代分散锅炉计划,明确替代分散锅炉情况,通过财政补贴等措施推进企业使用集中供热热源,相关建设工作要争取在2019年年底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0.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根据省的统一部署,主动协调惠州地调,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基础上,优先吸纳惠州地调调度范围内水电、风电和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实现绿色发电替代。积极协调惠州地调调度范围内机组合理安排年度生产和检修计划,最大限度减少秋冬季电力行业污染排放。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和惠州市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调整优化交通结构。
11.加快推广电动汽车及其他新能源汽车。
加快推进公共交通电动化。2018年起,全市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出租车全面使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汽车。2018年6月底前完成纯电公交车路线优化调配工作,确保重点区域公交线路全部采用电动公交车;2018年9月底前全市柴油公交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19年年底前全市天然气公交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全面实现我市公交车电动化。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惠州市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018年起,新增和更新的市政、通勤、物流配送以及港口、机场作业车辆应全部使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2020年年底前新能源车占比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惠州市供电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将新能源电动车和电动车使用要求纳入道路清扫工程招标要求。逐步提高环卫领域电动车使用比例。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新招标道路清扫工程使用电动车辆比例不低于80%。2019年1月1日起,全市新招标道路清扫工程使用电动车辆比例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环卫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2.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贯彻落实《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城、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20%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备接口;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3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2020年底,在全市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2018年9月底前,全市各县区停放电动公交车的停车场均建成充电设施。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3.加快推动货运物流绿色发展。
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加快构建“铁、公、水、空”一体化衔接的多式联运系统,调整区域运输结构,推动货运物流绿色发展,减少公路货运量,增加铁路、水路货运量,加强江海联运、水铁联运。组织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逐步改变港口煤炭、矿石等散堆装大宗货物采用公路疏港方式,逐步改变中长距离用公路大规模转运的状况,增加港口散堆装大宗货物铁路疏港运量,支持大型综合物流园区引入铁路专用线,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高铁路电气化率,减少使用铁路内燃机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惠州市海事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4.减少重点区域道路拥堵。
2018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我市道路疏堵保畅工作方案,着力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减少因城市主干道路、高速重要干道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尤其是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自动站国控点周边)道路的拥堵治理,改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
组织开展我市汽车总量调控及限牌政策可行性及预案的论证调研,并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研究报告,为我市交通拥堵治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5.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
对全市高排放车辆提出分类淘汰措施,主要包括:研究制定强制淘汰国0汽油车和国I、国II柴油车的政策,出台国I汽油车和国III柴油车限制通行措施及提前淘汰经济补贴方案,对国III标准的客运、环卫和邮政车辆采取强制加装DPF等措施。2018年6月底前,制定国I汽油车和国III柴油车的淘汰补贴方案及国III柴油车加装DPF(柴油排气尾气颗粒捕集器)补贴方案。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环卫局、邮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6.划定高排放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
2018年年底前划定发高排放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对国I汽油车、国III柴油车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采取分时段限制通行、城市核心区域全天候禁行的措施(含惠籍和非惠籍),依法发布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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