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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办【2010】157号文件,该类废物在转移管理的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意思是说,该类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层级,尤其是要加强台账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与非法倾倒。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标、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特性,绝大部分应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律、物料来源、专家认定、属性鉴别等)。
5、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
属于危险废物(HW18)。但是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 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经过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有关要求的,协同处置过程也纳入豁免管理范畴。
6、报废的汽车、电瓶车、新能源汽车: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汽车拆解、维修行业产生的以下废物单独收集后,则属于危险废物:废电瓶、废机油桶(壶、滤芯)、废机油、废线路板、废弃的尾气净化催化剂(俗称三元多效催化剂)、未引爆的安全气囊、含油手套(织物、衣物等),废物类别分别有HW08、HW15、HW49、HW50等。
7、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应列入此类。
如果某医疗机构在环评时,对于废水处理工艺经过专门设计,并且已对污泥做出了属性判定,如果管理部门认为该类污泥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则应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进行最后判别。
3特殊危险废物的判别
1、副产物与危险废物的关系:
具有产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产品不属于废物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固体废物,更不属于危险废物了。副产物属于生产企业有意生产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具有质量标准,具有商品属性,因此不具备废物属性。
副产品未在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明确列出、未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列出、副产品质量标准未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原则上都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畴,其属性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进行判别,或者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定。
如果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较早,与现有国家管理要求或者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最新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上存在异议的,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鉴定。
副产品与废物的区别,煤气净化与焦炭行业产生的煤焦油便具有明显特征(详见第二章6)。
2、用作原用途的物质(如边脚料、盛装容器):
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属于生产原料。根据2006年版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规定,固体废物不包含任何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在新版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直接返回生产现场的、不经过修复即可用作原用途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当然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同理不属于危险废物。
3、干法处理喷漆行业产生的石灰浆:
需要做属性鉴别,汽车喷漆行业产生的石灰渣,经过鉴定,大部分不属于危险废物。
4、经过预处理后的危险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但有另一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如果经过预处理后进入到危险废物焚烧炉或者填埋场的,则属于危险废物;如果处理企业通过物料添加、成分调配,直接用作下一阶段、下游企业的生产原料(且满足原料使用标准),则预处理产物就变成了处理企业有意生产的产品了,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5、废弃后的水性油漆:
属于危险废物。有些企业因为环评不到位,未能明确界定属性而随意处置的,一旦被查到检测出有重金属超标,或是二甲苯、乙烯等有害物质超标,造成污染事故的,产生单位则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6、废家电拆解行业产生的电容器、贴脚与插件:
废线路板(包括附着在线路板上的电容器、贴脚与插件)属于危险废物。那么从线路板上分离出来的拆解产物—电容器属于危险废物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电容器含有国家禁止的多氯联苯类物质,则属于危险废物HW13;根据《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含多氯联苯介质的设备不能生产,也不能进口,而且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的变压器电容上。可以说,现有电容器含多氯苯类物质非常有限。线路板属于危险废物,是因为线路板的基板上附带有其他重金属,如镍、铜、铬、锌、锡等,容易被浸取出来。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线路板上往往含有未分离的电容器,是因为线路板本身重金属的危险特性,才将未分离的电容器一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的混合原则),单独分离的电容器其实并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因此不宜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欢迎不同意见者讨论)。
4建议
(一)划定分级管理目录。
鼓励危险废物的商品属性正效应,如果对于可以回收利用、资源再生的危险废物在经营许可与环境安全监管时,按照监管层级,纳入市级环保部门重点监管范畴;对于商品属性为负的,只能进行焚烧、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纳入省级环保部门监管重点。
(二)及时出台《名录》释义。
为方便监管,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特别是存在异议的,国家应及时发布权威解读,列举出该类危险废物的具体名称、产生情形,并及时发布其危险特性,如对于前面所列举的煤焦油、电容器之类。
(三)动态调整豁免情形。
建议尽快修订并出台《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尤其是要将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问题,纳入豁免管理渠道,并列举收集豁免的危险废物具体名称,如蓄电池、荧光灯、废机油、机油格(壶)等,同时对运输环节、利用或处置环节应当豁免的危险废物举例说明,以便监管。
(四)加强培训及时宣贯。
在危险废物领域,绝大多数涉危企业与管理部门其实非常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但往往因为专业知识匮乏、政策宣传贯彻不及时而显得被动与盲目。危险废物的宣传教育在报刊电视、微信微博、移动平台等主流媒体未能引起足够重视,鲜见报道。如果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宣传能够像废水、大气一样得到政府与媒体的广泛关注,危险废物的正确识别能被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广泛理解,那么危险废物领域监管效能就一定能够得到大幅提升,许多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就一定能够得到及时处罚与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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