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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和电导率。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透明度。
(2)实验室分析项目
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叶绿素a。
(3)11个趋势科研断面除根据断面类型监测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项目外,加测粪大肠菌群项目。
2、监测时间和频次: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每月18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3、工作方式:地表水水质监测任务由各市州站承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总站编制的作业指导书的统一要求开展地表水监测任务,监测全过程在统一监测技术规范下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
4、数据报送时间: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断面的数据,社会化检测机构于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考核断面样品采集保存与交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监测分析结果;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管理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直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未开展采测分离的趋势科研及其他监测数据,由省站审核后,于当月22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5、数据审核:所有断面(点位)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单位内部三级审核;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点位)要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数据审核工作方案》,分步进行数据初审、复审、抽审和入库工作。
6、质量保证:承担国考断面监测任务的有关单位,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2018年纳入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点。
2、监测项目: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的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叶绿素a、挥发性有机物(VOCs)、生物毒性和粪大肠菌群等。
3、监测时间和频次: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调整至1小时一次。
4、工作方式: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水站的整体运维与国界河流(湖泊)水站的维护维修工作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根据预算安排由地方环保部门或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数据报送: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自动上传,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系统报送周报数据。
6、质量保证: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八)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十三五”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的通知》,开展14个地级城市和兰州新区及县级政府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标准更新后,根据总站和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监测。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93项。标准更新后,根据总站和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监测。
3、监测频次:
(1)常规监测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水源地每月1~8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分别在1、6月完成。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水质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13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填报传输系统”和“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向省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省站审核后由省环保厅进行数据会商,最终结果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总站。
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汇总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日前,向省站报送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于7月1日及次年1月1日前,向省站报送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的水质监测数据。经省站审核后,于10日内以EXCEL格式上报送至water@cnemc.cn。
各市州环保局应按照《甘肃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信息公布要求,及时公布水质信息。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纸质版评价报告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省厅(抄报省站),全分析监测数据经省站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总站。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县级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含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县级城镇)报送至water@cnemc.cn。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6、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站负责对辖区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各市、州政府批复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监测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及取水量共29项开展监测,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23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4、监测频次:全年分析一次。
5、报告报送时间:
各地级以上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行政区内所有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纸质数据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0月10日前上报省站,电子版上报至省站FTP,省站于11月20日前完成全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
(十)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十三五”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的通知》要求,相关市州开展地下水质监测。
2、监测项目: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等20项,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3、监测时间和频次:地下水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监测1次,每季度监测1次。
4、数据报送时间: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行政区内所有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按要求上报省站。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十一)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74个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背景点。
2、监测项目:
(1)所有样品测试项目
①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②无机污染物
砷、镉、钴、铬、铜、氟、汞、锰、镍、铅、硒、钒、锌、锂、钠、钾、铷、铯、银、铍、镁、钙、锶、钡、硼、铝、镓、铟、铊、钪、钇、镧、铈、镨、钕、钐、铕、轧、铽、镝、钬、铒、铥、镱、镥、钍、铀、锗、锡、钛、锆、铪、锑、铋、钽、碲、钼、钨、溴、碘和铁等61种元素的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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