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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2018—2020年需保持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表
附件2-3
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附件2-4
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状况表
附件3
湖南省 “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打好“净土保卫战”,切实做好2018—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局部突出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按期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
2018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100万亩,种植结构调整面积新增60万亩,对10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进行治理与修复;全面完成农用地调查工作。全面启动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治理工作,实施综合性治理措施,分阶段、分区域、按类别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2019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150万亩,种植结构调整面积新增48万亩,对51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进行治理与修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
2020年,湘江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以内;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148万亩,种植结构调整面积新增40万亩,对91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进行治理与修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着力加强源头预防
1. 严格环境准入,优化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严格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严控工矿企业污染,控制污染源头。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及时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开展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2018年起,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加大涉重金属企业治污设施升级与清洁生产改造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与偷排漏排,规范企业无组织排放与无组织堆存堆放固体废物、物料,稳步推进重金属减排。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市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源管控。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铬渣、砷渣以及废水、废气处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强化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和安全管理。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推进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全部分类入园。持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期贮存、非法转移、填埋、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3.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和测土配方施肥,源头减少农药、化肥、农膜等使用。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与推广应用,在洞庭湖区等产粮(油)大县和长株潭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开展稻秆回收利用试点;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建设和粪便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严格管控污水灌溉。开展灌溉用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委参与)
4. 推进生活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提高垃圾处理监管能力,积极推广水泥窑垃圾协同处置试点工作。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参与)
(二)稳步推进污染治理与修复
5. 强化重金属污染治理。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按照“一区一策”原则,深入推进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等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到2020年,基本完成五大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株洲清水塘区域规划内污染企业搬迁、关停,开展遗留污染治理。加快推进郴州三十六湾地区退矿复绿,深化矿区源头和矿山尾砂污染治理,推进甘溪河、陶家河等流域污染治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完成娄底锡矿山地区历史遗留废渣治理,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生态修复,确保青丰河、涟溪河锑浓度大幅削减,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基本完成衡阳水口山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历史遗留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水口山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区域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湘潭竹埠港区域完成企业关停后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推进退出场地相关建设规划的实施。(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牵头)
6. 全面启动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治理。实施综合性治理措施,分阶段、分区域、按类别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2018年底前,落实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措施。对关闭矿山完成闭坑后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及矿井涌水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7. 切实解决重金属断面超标问题,稳步消除区域环境安全隐患。以13个重金属监测超标断面、资江流域锑污染、湘西“锰三角”地区尾矿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为突破口,建立突出环境风险隐患管理台账,逐一摸清污染成因,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整改销号”制度,落实整治措施,跟踪问题整改进展,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到2020年,全面改善重金属监控断面超标状况。(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8. 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加快推进常德市、衡阳市、郴州市、湘潭市、娄底市等五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先行先试。(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9. 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根据《湖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明确重点任务、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土壤与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结合污染地块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合理确定治理修复的优先次序,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持续推进长株潭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稳步实施农用地和污染地块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到2020年,对91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进行治理与修复。(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全力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10. 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继续开展收粮质量监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稻谷逐步推行先检验后收购,对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粮食实行分类贮存、专用处理。(省粮食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参与)
11.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污染家底。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全面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等详查工作。以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2019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底数。(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12.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耕地为重点,按受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回收秸秆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总结长株潭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到2020年底,全部建立分类清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398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面积新增148万亩。(省农委、省林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粮食局参与)
13. 开展建设用地环境调查和分用途管理。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上述企业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监管。(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14.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滩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15.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及信息化管理能力。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进一步健全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网络监测。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市区全覆盖,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利用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完成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实现数据动态更新。(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16. 推动地方环境立法,研究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加快出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管理制度及《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技术指南》等法规和技术规范。(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附件:湖南省2018—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目标
附件
湖南省2018-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目标
(单位: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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