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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

2018-07-03 14:35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VOCs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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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交通源VOCs减排

统筹推进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减排。

1.机动车。

推进高排放老旧车淘汰。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淘汰到期的高排放老旧车。

提升燃油品质。完成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

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省联网。在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逐步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配备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建设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加强重型柴油车排放道路执法检查和限行区域管控,重点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线、城市建筑工地周边等重型柴油车出现频次较多的路段进行尾气抽检。

2.非道路移动机械。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

3.油品储运销。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监督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四)强化生活源VOCs减排

逐步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

1.建筑装饰行业。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实施区域统一标准,2018年底前参照京津冀区域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汽修行业。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建设吸附、光催化氧化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喷涂,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3.干洗行业。

开展城市干洗行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力争淘汰全部开启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餐饮油烟。

开展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5.其他面源。

根据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散煤燃烧VOCs排放,积极推进“无煤区”建设。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城市建成区进一步强化对露天烧烤的管控,明确禁放烟花爆竹及燃煤旺火等要求。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落实国家及省级标准和技术规范。

落实国家修订的制药、农药、印刷包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及配套建立的VOCs监测方法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级指定的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及VOCs整治技术指南,明确VOCs整治要点,确定最佳可行技术方案,不断提高地方VOCs污染防治水平。

2.持续推进VOCs调查与动态更新。

建立健全VOCs排放清单,定期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2018年5月底前,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橡胶制品、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实施国家出台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3.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监测工作,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在“十三五”期间,逐步推广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排污单位要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依据国家相关VOCs建设规范的出台情况,在VOCs排放重点源主要排污口逐步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四、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6月底前):摸底调查和方案制定阶段

各县(区、市)应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本地区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工作方案上报市环保局,同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对于工业源和生活源VOCs减排,各县(区、市)要将治理任务项目化、清单化。根据本方案“三、主要任务”要求,开展辖区内涉VOCs企业(项目)摸底调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到2020年前的VOCs治理企业(或治理项目)名单,并提出分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区、市)应将治理企业名单(附件1)上报市环保局,便于后期跟踪督办,同时将治理任务进行分解,将治理要求下达相关企业。要求:

(1)在摸清涉VOCs企业底数的基础上,各企业要结合各自原材料的使用,生产工艺过程,根据VOCs排放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要求和行业治理技术规范,编制VOCs“一厂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将VOCs排放控制到最低水平,确保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

(2)各县(区、市)应将治理任务目标化、清单化,便于后期跟踪督办,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治理任务和综合治理要求下达相关企业,于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方案制定。

(3)榆次区、开发区要根据《晋中市2018年市城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方案》(市气防领办[2018]4号)要求,将涉VOCs企业全口径清单纳入2018年治理计划;其他各县(市)要对照省厅提供的“2015年摸底调查VOCs排放情况1”(见附件2),将未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纳入2018年治理计划。

(二)第二阶段(2018年7月至2020年底前):实施推进阶段

各县(区、市)应将治理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发布年度VOCs专项治理工作计划,或将年度任务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分阶段推进实施。

对于工业源和生活源VOCs减排,纳入本方案治理范围的企业在2020年底前应全部完成治理工作(工业涂装、包装印刷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原则上,2018年底前方案确定的工业源VOCs减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30%;2019年底前方案确定的工业源VOCs减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要求:

(1)严格筛选治理单位,建议选择具有治理资质、治理技术和成功治理案例的治理单位,保证治理效果。

(2)各县(区、市)环保局要做好跟踪指导,及时掌握治理进度。对拒不实施治理或治理进度缓慢的要及时催办和立案查处,采取限(停)产、停业治理等强制措施,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

(3)各县(区、市)环保局要严格责任追究,企业、设计单位、治理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设计参数、降低治理标准,如造成环境污染和社会危害后果的,要依法实施查处。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12月):总结与效果评估阶段

各县(区、市)每年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在此基础上,省、市环保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全市“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整体效果评估,并对各县(区、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我市“十三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县(区、市)务必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确保任务完成。重点行业VOCs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我市“十三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

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区、市)开展VOCs治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艺改造、生产原辅材料替代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市质监局负责涉VOCs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立项和批准发布工作。

(二)完善经济政策

各县(区、市)应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支持重点行业VOCs治理试点示范和技术推广。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企业实施VOCs防治优惠信贷。研究将VOCs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三)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城市O3生成机理、溯源分析,制定臭氧生成等浓度曲线,明确VOCs与NOx合理减排比例。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开展VOCs减排和控制技术研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引进并推广一批先进的VOCs污染防治、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建立重点行业示范工程。组建行业专家技术组,搭建VOCs技术交流服务平台,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政策及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四)严格监督执法

各县(区、市)要依照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加强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VOCs污染源监测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执法监测频次。依法严厉打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VOCs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淘汰关闭。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五)加强调度与考核

定期调度各地VOCs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纳入年度大气环境管理考核任务中。定期公布各县(区、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对应发未发的予以通报。

(六)加强信息公开

各地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环境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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