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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开展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
督促新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全面实现车辆环保信息公开及达标管理。组织对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超标机动车的行为。[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0.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制度。
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2018年9月底前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平台联网。
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强化机动车报废企业监管,确保报废车辆彻底拆解。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1.力争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
按照省的部署推动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推进国VI车用汽、柴油的供应工作,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得超过60千帕。[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2.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施工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各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和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填报。2018年7月底要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信息数据库与各职能部门联网共享信息数据。2018年9月底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环保局牵头,市住规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公路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3.落实珠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
加强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管理,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含硫量质量比≤0.5%(≤0.5%m/m)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百万分比浓度(10ppm)的普通柴油,依法对违规船舶实施处罚。海事部门每年应保持排放控制区内的单船抽检率达到2%以上,并进一步加强对内河、江海直达船舶的监管,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市港口管理局、珠海海事局牵头,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政府(管委会)等配合]
24.强化车用、船用燃料质量监管。
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管理,开展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专项行动,确保成品油质量达标。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查,2018年抽检覆盖率达到50%。做好符合标准的船用低硫燃油和普通柴油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和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市科工信局、珠海海事局等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5.加强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建设和应用。
大力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市港口管理局、市科工信局牵头,珠海海事局、各区政府(管委会)等配合]
(六)加强面源治理。
26.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工地严格落实车行道硬底化和连续喷水保湿、裸露土地全部铺盖防尘网、出口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装置(或按规定设置洗车槽,配备高压冲洗设施并安排专人对出入车辆冲洗)、安装连续密闭施工围档、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压尘等要求,城市建成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保证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渣土运输车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清运到制定场所处理。加强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要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定期进行曝光。在建工地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汇总建立全市施工扬尘项目清单,并定期组织进行现场抽查督导。[市住规建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按职责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7.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实行环卫作业全覆盖、垃圾收运密闭化、深化环卫市场化运行机制。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快洒水保洁机械设备的采购配置工作,强化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建立完善道路清洗保洁机制,推进环保高效道路抑尘剂的应用,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科学高效开展洒水抑尘作业,有效清除道路路面和立面泥沙、灰尘、车辆轮胎橡胶粉尘等污染物,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保洁管理水平。[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8.加强运输扬尘污染控制。
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要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推行全封闭运输。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泥头车全密闭运输,2018年年底前,全面实现运输车辆全封闭运输。未实现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不再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外地在珠海运营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我市全密闭要求方可进入我市工地开展装卸工作。组织开展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和时间,规范和优化车辆运输过程、装卸流程中的扬尘控制要求。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规建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按职责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9.全面加强工业企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控制。
大力推广使用粉尘抑制剂,加强对工业企业和矿山的监管,确保煤堆、渣堆、料堆、灰堆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取得实效。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依法推进城市建成区外围5公里范围和规划区域内的露天开采矿山及碎石场(厂)关闭[不含《珠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采矿权设置区],并进行复耕复绿。[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0.全面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
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推进煤炭、矿石码头实现封闭存储和装卸、装运。建立港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巡检、行政处罚和信息通报制度。[市港口管理局、市环保局牵头,珠海海事局、各区政府(管委会)等配合]
31.加强其他面源污染防治。
推进农业面源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力争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将露天焚烧监管工作与消防安全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市、区、镇三级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对饮食行业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督促餐饮企业严格落实治理要求,确保油烟治理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宗教活动,推动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院宫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落实我市烟花爆竹禁燃放区的管理规定,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特定节日期间加强执法,形成禁止燃放的良好氛围。[市公安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2.加强恶臭污染防治。
通过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加强监管等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臭污染影响。[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提升科技支撑和科学应对水平。
33.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究。
推广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提升对企业大气污染物偷排偷放和治污设施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效能。
加强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研究,进一步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监测能力,精细化完善污染物排放清单,深化PM2.5及臭氧污染成因与控制对策研究。
建设光化学污染监测网,推进臭氧及其前体物精准监测、快—速来源解析等关键技术研究。
[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等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4.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联网工作,按照省的部署建设颗粒物组分监测网络相关站点,配合开展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VOCs监测及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可引进网格化监测技术,研究利用大数据、颗粒物组分、光化学污染成分监测和数值模型集合预报等先进技术,实现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的科学研判和应对,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等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5.科学应对污染天气。
2018年年底前,完成我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依法实施清单化管理和区域应急联动,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提升防控成效。按照省的部署开展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督导VOCs重点监管企业、NOx排放大户提前安排生产计划,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规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公路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36.健全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工作。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职能单位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7.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
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传统媒体渠道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典型案例宣传,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大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8.鼓励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中小学教育等国民教育体系,推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命运”的环境保护理念,切实增强群众大气环境保护主人翁的责任感,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低碳产品,鼓励绿色出行。进一步畅通环保投诉渠道,鼓励开展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参与大气环境方面重大决策,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
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根据要求,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制定2018年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市直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明确工作时间节点,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考评问责。
完善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督办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和部门,按规定予以约谈问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
增加财政投入推进公交车电动化、新增市政保洁专用车辆、陶瓷企业煤改气改造、燃煤锅炉实施淘汰等重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工作。市、区两级财政增加投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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