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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2019年1月1日实施 山东发布锅炉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07-10 16: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物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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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373、HJ819和HJ848的要求。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75和HJ76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1.3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1.2m~1.3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HJ/T55的要求。

5.1.5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GB/T16157、HJ/T397和HJ/T55的要求。

5.1.6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16157、HJ/T397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HJ/T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7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5.2.1对于水泥工业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玻璃工业熔窑、陶瓷工业喷雾干燥塔及炉窑、砖瓦、陶粒、墙板工业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石灰工业石灰窑和耐火材料烧成窑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各类炉窑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5.2.2对于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及电子玻璃工业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出料量,按照公式(2)计算基准排气量(3000m3/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小时,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6达标判定

6.1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6.3国家和省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实施与监督

7.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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