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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武汉印发《武汉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武汉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7号)要求,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基本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初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担责、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全面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1.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组织开展信息采集、点位布设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2018年10月底之前对全市县(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开展1次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初步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数字化管理平台,形成环保、国土规划、农业、水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市水务局)
4.启动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实施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5.2018年6月底之前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动态更新,以区为主,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2018年12月底之前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制订土壤环境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数字化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6.2018年9月底之前完成对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情况的调查,掌握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数量、区域和行业分布。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于2018年12月底之前研究制订下达“十三五”总量控制计划。提高涉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者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组织完成20家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7.组织开展存放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等废物场所,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大宗堆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集中安全处置场所的环境风险排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8.加快推进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启动长山口、陈家冲等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项目规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委)
(二)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1.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点周边地块规划新建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高风险行业企业周边或者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增加土壤环境影响内容,明确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3.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国土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供地等手续。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4.开展关停企业原址用地污染筛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档案,并进行动态调整,作为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5.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并定期开展监测;污染已经扩散或者存在扩散风险的,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规划局)
6.2018年6月底之前制发《武汉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明确重点任务和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底之前组织编制本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7.按计划实施硚口区远大制药、力诺化学、无机盐及环宇化工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葛店化工厂、武昌汽车标准件厂、武昌区滨湖机械厂一分厂、青山区青江化工厂等地块治理修复工程;落实武汉冶炼厂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适时启动治理修复工程。(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规划局)
8.结合关停企业原址用地污染筛查结果,分批启动疑似污染地块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工作,各区要于2018年12月底之前完成2个场地调查,并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中填报、更新相关地块信息。(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9.完成岱山、北洋桥、紫霞观等简易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工作,加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国土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保障农用地环境安全
1.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2.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订并实施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减量使用计划。到2018年底,实现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递减1—2%。(责任单位:市农委,相关区人民政府)
3.组织开展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企业排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4.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等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5.制订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6.江夏区、黄陂区启动林地划定试点工作,其工作方案和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7.开展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8.继续推进江夏区原安山炼锌厂重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快制订治理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农委)
(四)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1.启动《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制定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法制办)
2.加快制定废农膜、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处置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3.配齐土壤环境监测人员,配强土壤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实现市、区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察能力全面提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4.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启动《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纳入全市环境应急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5.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研项目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耕地及化工、医药等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市、区财政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保障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地块的风险防控与修复、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7.鼓励社会机构在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发展产业,形成成熟产业链;鼓励政府采购第三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监测与检测服务,着力推进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依法及时公开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解读。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农村为重点对象,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解决辖区土壤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制订2018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街道(乡镇)和重点企业。各区人民政府要于每月3日前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部门联动。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于2018年12月底之前将本部门和单位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
(三)严格考核问责。对各区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绩效管理范畴,评估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较差或者未通过考核的区和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相关区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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