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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8-07-17 09: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修复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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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

图1 工作程序示意图

6 再利用方式确认

6.1 原址再利用

修复后土壤在原址场地进行再利用时,由于其土壤修复目标是基于本地块条件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所得出的,场地概念模型未发生变更,场地条件与前期风险评估的场地条件一致,且按照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实施的要求处理达标,其修复效果评估结果在本地块有效。因此,在不改变具体暴露途径的情景下,可直接根据修复方案中的具体要求,实施相应的风险管控,进行安全再利用。

当原址地块同时存在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规划区域时,原则上修复后土壤达到第二类用地修复目标的,不得用于第一类用地规划区域;当必须使用回填至第一类用地区域时,需重新进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参照章节8.2。

6.2 异址再利用

当修复后土壤需要转运至异址再利用时,原地块的修复目标可能不再适用,再利用情景可能存在风险,需进行修复后土壤的采样调查和再利用区的环境调查,通过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来确定风险。在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实施风险管控,进行安全再利用。

从风险分析和管控的角度,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修复后土壤可允许进行异址转运再利用:

(1) 土壤中污染物残留浓度低于再利用区用地方式相应的风险筛选值;

(2) 再利用区环境可接受性评估表明再利用土壤风险可接受。

7 调查与资料统计

7.1 再利用土壤采样调查与污染物数据统计

由于再利用方式为异址,在原地块修复效果评估合格的污染物,其残留浓度可能存在风险,因此需要对再利用的土壤进行采样调查。土壤样品的取样、检测和统计方法与原地块修复效果评估保持一致。根据治理修复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分为污染物总量削减技术和固化/稳定化技术两种类型:

7.1.1 使用污染物总量削减技术

污染物总量削减技术是指通过降低污染源浓度至设计修复目标值,以满足降低风险至可接受的要求。使用该技术修复后的土壤在转运出场再利用时,原地块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可能不再适用于再利用区,存在人体健康风险,应针对以下两类污染物的残留浓度,对再利用的土壤进行采样调查:

(1) 修复目标污染物残留浓度:根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中的监测样品进行数据统计。样品数量不超过8个时,以各污染物的最大检出浓度作为修复后土壤的污染物残留浓度;当监测样品数量超过8个,同时满足正态分布时,可将各污染物在所有样品中浓度的95%置信水平上限值作为污染物残留浓度;非正态分布的数据可使用正态化转换或其他分布模型处理后再统计。

(2) 非修复目标污染物残留浓度:应对原地块场地环境调查中所有超过土壤风险筛选值的污染物进行采样检测和统计。土壤样品的取样、检测和统计方法与修复目标污染物保持一致。

7.1.2 使用固化/稳定化技术

使用固化/稳定化技术是指通过改变土壤形态和降低污染物的活性,以隔断迁移途径来降低风险,其修复效果通常以固化/稳定化产物的浸出浓度为评估标准。修复效果评估中已经对固化/稳定化产物进行了浸出浓度检测,因此仅需对该部分污染物数据进行收集和统计,无需重新采样调查。

7.2 再利用区环境调查

主要任务包括调查再利用区的用地规划类型和水文地质情况等。当水文地质资料不全时,有必要进行工勘调查和相关的土工试验,收集进行再利用区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所需的模型参数。

8 环境可接受性评估

8.1 风险筛选

根据调查与资料统计结果,对再利用土壤进行风险筛选,确定是否存在人体健康或环境风险。根据再利用土壤在原地块的治理修复技术方法有以下两种筛选路线。

8.1.1 使用污染物总量削减技术

再利用的土壤质量须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要求。将再利用土壤污染物残留浓度和再利用区的(第一类或第二类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进行对比,得出的结论如下:

(1) 安全再利用:再利用土壤污染物残留浓度未超过相应的风险筛选值时,认为其在再利用区不受人体健康风险隐患的约束,可在实施相应的风险管控后安全再利用。

(2) 进行再利用区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污染物残留浓度超过相应的风险筛选值时,认为其在再利用区可能存在人体健康风险。

8.1.2 使用固化/稳定化技术

由于使用固化/稳定化技术修复后的土壤未降低污染源的风险,通常需要评估固化/稳定化产物中的污染物浸出对地下水的风险。由于再利用区的环境质量目标可能与原地块所要求的浸出浓度存在差异,应对比再利用区所在地的地下水保护等级下的浓度限值,得出以下结论:

(1) 风险可接受:污染物浸出浓度未超过地下水水质浓度限值,可在实施相关风险管控措施的前提下进行安全再利用。

(2) 风险不可接受:污染物浸出浓度超过地下水水质浓度限值,认为其对再利用区地下水存在环境风险,应当考虑进一步修复或重新选择再利用区。

8.2 人体健康风险评估

使用污染物总量削减技术修复的土壤,风险筛选结果表明其可能存在人体健康风险时,则需要进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

由于再利用土壤的污染物种类与原地块相同,风险评估模型中的危害识别和毒性评估与原地块场地调查评估内容相同;由于污染物浓度参数和再利用情景发生变化,因此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暴露评估,包括暴露量、暴露途径和模型参数的重新确定,以及风险控制值的计算。具体评估方法参考《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通过再利用区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有以下结论:

(1) 可安全再利用:计算基于致癌效应的土壤风险筛选值时采用的单一污染物致癌风险低于10-6,或基于非致癌效应的土壤风险筛选值单一污染物的危害商小于1,即可认为修复后土壤在该接收地用地方式下的人体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可在相关的风险管控措施下安全再利用。

(2) 其他情况:单一污染物致癌风险高于10-6,或危害商大于1,即可认为修复后土壤在该接收地用地方式下的人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应优先考虑进一步修复,其次重新选择再利用区。

8.3 报告编制

在调查和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原地块责任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可参照附录A的示例编写。

9 风险管控技术要点

环境可接受性评估合格的再利用土壤,还需针对不同的再利用情景实施相应的风险管控。结合广东省较常见的三种再利用途径,提出风险管控技术要点,包括建筑用地回填土、道路设施用土、绿地用土。

9.1 建筑用地回填用土

建筑用地回填用土主要是针对管理盲区较多的固化/稳定化处理土壤风险管控提出补充措施。内容包括规范化工程控制和制度控制措施,以及细化长期监测和维护的内容。

延伸阅读:

广东省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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