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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综合治理工业锅炉污染
发布并实施修订广东省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落实《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3. 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治理
珠海、韶关、阳江、湛江、揭阳等市要组织钢铁企业于2018年底前启动烧结机(球团)工序脱硝改造。积极推动钢铁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全省钢铁企业2020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4. 全面完成日用玻璃行业脱硝
全面实施玻璃行业烟气脱硝治理升级改造。2019年底前,所有日用玻璃企业完成降氮脱硝设施建设,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5. 提升陶瓷行业脱硝水平
开展建筑陶瓷行业烟气深度脱硝治理改造。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筑陶瓷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推动有条件的陶瓷企业采用富氧燃烧等技术升级治理,逐步开展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加强在线监测,确保喷雾塔和陶瓷窑脱硝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6.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密闭、遮盖、洒水等治理。2019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完成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7. 实施建设项目VOCs减量替代
制定广东省VOCs总量控制指标审核及管理相关办法。珠三角地区建设项目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两倍削减量替代,粤东西北地区实施减量替代,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各城市建成区严格限制建设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8. 推广应用低VOCs原辅材料
出台《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限值》。推广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大幅提高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推广应用水平,替代比例分别不低于60%、60%和30%。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9. 分解落实VOCs减排重点工程
2018年底前完成省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市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整治任务。对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园区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
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各地级以上市按照本辖区重点行业全面覆盖的原则,细化分解VOCs减排目标,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各地分别完成减排治理任务量的30%、45%和25%。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企业场所和单位,各地要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到2020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8%,重点工程减排量不低于20.7万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0. 检查审核VOCs治理成效
逐年滚动开展VOCs排放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的抽查审核。每年以炼油石化、化工和医药化工企业为重点,实施企业LDAR技术应用情况的审核评估。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提高行业VOCs排放控制水平。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1. 建立重点工业企业VOCs排放电子化台账
各地要组织企业登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按要求填报并逐年更新相关信息,摸清辖区内VOCs排放工业企业数量、分布、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底数。各地市要建立本辖区重点VOCs排放企业污染管理台账,将VOCs排放量10吨/年以上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VOCs排放量3-10吨/年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 完善VOCs防治政策标准体系
制定广东省低VOCs产品目录,规范产品生产及销售环节。出台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研究制定火焰离子化监测(FID)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发布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名录,引导和规范排污企业开展技术选取。建立VOCs排放量核算体系。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配合)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控
43. 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第四阶段限值要求,不满足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注册登记及转入的汽车全面执行国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Ⅵ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4. 监督检查新车环保信息公开和达标情况
全面落实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主动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开展对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污染控制装置关键部件核查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不一致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行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汕尾、云浮等市每年在销售环节抽查本地企业新生产车型系族的比例不低于80%,覆盖全部生产企业。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5. 实施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审验
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公开核查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将环保随车信息清单载入机动车登记档案,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6. 提前淘汰老旧机动车
鼓励各地综合采用限行、补贴等政策措施提前淘汰国Ⅲ柴油车、国Ⅰ国Ⅱ汽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化油器摩托车。2018年底前,东莞市基本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车辆,深圳市淘汰5万辆营运类和非运营类老旧车。2020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基本淘汰使用10年以上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7. 严抓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维护违规违法行为
全面推行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计分管理制度,对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现场核查等各种方式所发现的违规检测行为实施严格扣分管理,并根据扣分情况严格落实警告、停站整改、取消检验资格等处罚。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维护监管平台,实现排气检测信息与维修信息的互联共享,严格执行排气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经维修竣工合格后才能复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8. 建设完善机动车遥测、抓拍监管系统
全面落实“环保检测、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加大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排气超标车辆的筛查和处罚。2018年底前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平台联网,2019年9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完成本地遥感监测系统建设,重点加强重要物流运输通道机动车排污状况的监控。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9. 组织开展柴油车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各地要聚焦重点时段、重点道路,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排气状况和尿素加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车辆和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车辆。推动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用车的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城际客运、物流、散体物料运输等柴油车“用车大户”车辆集中停放地的车辆排气状况和污染控制装置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2019年起,各地每年抽查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货车保有量的60%。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0. 实施柴油车改造治理和排放实时监控
鼓励各地以市政、邮政、环卫、建筑工程和城市物流柴油车为重点,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条件的柴油车,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2018年深圳市完成 1000 台环卫柴油车和1360台建筑工程柴油车DPF安装改造或提前淘汰工作,2019年底前广州、佛山、东莞市分别完成不少于1000台,珠三角其他城市完成不少于500台公共服务领域柴油车的DPF安装改造或提前淘汰工作。逐步在重型柴油货车推广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状况的实时监控,探索实施在线监控稳定达标排放车辆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1. 共享和挖掘应用机动车监管数据
推进公安交管、交通、环保等部门完善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排气检验、遥感监测、超标违法、维修保养等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机动车污染排放特征和治理重点,筛查有作弊嫌疑的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筛查排放控制装置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的车型,推动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实施召回。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2. 严格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
建立广东省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严格落实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2019年底前,船舶排放控制区扩展至沿海重点港口。加强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用油情况的监督抽检,重点港口抽检率达到50%以上。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3. 大力建设和使用岸电
大力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到2020年底,全省50%以上已建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以西江航运干线为重点,大力推广船舶靠港使用岸电,2020年底前客运船舶、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100%,西江航运干线各码头集装箱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30%以上,主要沿海港口远洋集装箱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5%以上。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4. 提升船舶污染监测执法能力
加强船舶排气污染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主要港口配置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监测仪器设备,强化船舶使用油品质量和排气污染状况的实时监控。
(责任单位:广东海事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5. 推广清洁环保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及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全省各主要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推广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机械。鼓励各地级以上市通过出台补贴政策等措施,推动本辖区内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提前淘汰报废或进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6. 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加强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2019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本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建成本辖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登记管理和环保标识发放工作。制定广东省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推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测制度,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监管。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7. 全面供应国VI标准成品油
2018年9月1日前,全省全面供应国VI标准车用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VI标准的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国VI标准车用汽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执行不超过60千帕标准。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8. 抽查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
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车用尿素、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加油站、非法流动加油、销售非标油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企业自备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检,抽查比例每月不低于20%,实现年度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进一步完善船用低硫燃油和普通柴油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广东海事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9. 加强油气回收监管
落实成品油销售、运输、存储企业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运行,一旦出现油气回收系统故障,应马上停止相应油品的经营销售直至故障排除。将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作为闭环系统加强管理,加强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珠三角地区各城市每半年至少一次,其他城市每年至少一次对加油站、储油库进行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2019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城区内的所有加油站,珠三角地区年汽油销售量大于5000吨、其他地区年汽油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需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验收。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面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60. 动态更新扬尘监管清单
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按省统一要求建立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并每半年实施动态管理更新,定期报送和部门共享。建立住建、城管、市政、园林、环卫、环保、水务等职能部门联动的施工扬尘污染监督执法工作机制,每季度开展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督查,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建筑工地从严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1. 扬尘防控纳入信用和施工管理体系
所有施工工地应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将建筑企业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逐步将工地扬尘、工程机械、建筑涂料等防治措施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范。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2. 实施重点工地扬尘在线和视频监控
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牌照,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18年底前出台广东省施工扬尘颗粒物在线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制定扬尘颗粒物排放限值标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各地级以上市建成全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管理平台,所有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管理平台联网,珠三角地区2019年6月底前完成,粤东西北地区2019年底前完成。完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机制,实现部门间共享,将监测数据作为扬尘超标监管、施工企业资质评价、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停工、错峰施工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3. 全面落实运输车辆密闭化
2018年底前,出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粉状物料和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密闭技术规范,推广应用全封闭运输车辆,鼓励老旧泥头车淘汰更新。2018年底前深圳、珠海、佛山市全面实现运输车辆全封闭运输,2020年底前珠三角区域整体和粤东西北地区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所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实现全密闭式运输。出入工地运输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定期进行全密闭式运输车车容车貌和密闭性能验审,未实现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2018年底前,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全面装配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运输车辆行驶时间和路线。定期组织开展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4. 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要求
提高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2020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实现城市环卫机械化作业全覆盖。推广高压冲洗等低尘作业方式,逐步淘汰干扫车,2020年底前各城市中心区全面使用湿扫车。遇重大节日和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在日常保洁基础上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2次或以上。加强道路绿化养护。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5. 排查整治堆场、矿山扬尘污染
2018年底前,完成各类矿山、堆场、余泥渣土受纳场的摸底调查,建立整治清理和拟保留名单。强化对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的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裸露土地应植草复绿或覆盖防尘网。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加强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的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6. 加强散货码头扬尘控制
继续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未完成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的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2020年底前全省煤炭、矿石码头实现封闭存储和装卸、装运。港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检。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7. 汽修行业推广环保型涂料
在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到2020年底前,珠三角基本实现定点汽修企业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各地市城市建成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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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纺织生产设施以及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企业和纺织生产设施的水污
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近日,山东省正式发布《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B标准、C标准、D标准。其中A标准要求除总氮(TN)外,常规指标(COD、氨氮、总磷)均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即COD≤30mg/L、氨氮≤1.5mg/L、总磷≤0.3mg/L,而TN限值为10mg/L。此外,该标准还引入瞬时排放限值。具体
2月12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衔接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推动我省轧钢工业高质量发
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纺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纺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推进纺织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我省地标《纺织
日前,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以下简称标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正文分为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六部分,其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分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标准《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提升我省纺织工业等重污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推进工业涂装工序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完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控要求,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我省
锅炉烟气排放治理是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抓手。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指导,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以下简称标准),经浙江省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广东石油下属广东力源有限公司商品检验检测分公司获得CMA认证(中国计量认证),成为销售企业首个具备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氢气全项分析检测资质的单位。广东石油加快氢能检测技术攻关,依托中国石化“十条龙”科技攻关项目,联合石科院于2022年12月建成华南地区首座车用
3月20日,广东饶平县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饶平县“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在试点期内,在饶平县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光伏+建筑”项目:2024年底前,完成全面摸底调查,在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公共设施或者构筑物等,新增打造“光伏+建筑”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3月17日,韶关始兴老殿顶风电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显示,中标人为深圳市宏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含联合体:湖南动力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海南佳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3.754亿元,折合单价为7502元/kW(折合单价按招标容量计算)
日前,广东省能源局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文件指出,一般工商业光伏暂不强制自发自用比例,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文件明确,对于利用既有农村道路、公共停车场、农业种植养殖设施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构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如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19日消息,霍普绿能投资建设的广东东莞华迅科技产业园1.6MW/3.44MWh用户侧储能项目正式并网运行。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华迅控股科技产业园内,配备16台100KW/215KWh智慧储能一体柜,投资、建设及后期运营管理工作均由霍普绿能负责。经测算,该项目投运后,采用“削峰填谷”
3月11日,广东湛江市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建筑”风貌管控的通知。通知指出,屋顶光伏建设应与周边建筑、人文景观风貌相协调,根据安装高度采取不同的风貌协调措施。光伏组件突出屋面时,采用双坡、四面坡式设计,要根据建筑风格和外墙颜色选取与建筑本体色彩协调的光伏系统边框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19日,广东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珠海市推动固态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鼓励企业加大对固态电池的研发投入,重点培育能量密度超350Wh/kg的半固态电池和超400Wh/kg的全固态电池项目,推动固态电池产品规模化量产落地。聚焦关键核心技
3月18日,广东电网公司2025年变电站独立五防系统框架招标,本次招标含变电站独立五防系统共1个物资品类,预计需求金额900万元。详情如下:广东电网公司2025年变电站独立五防系统框架招标招标公告(项目编号:CG0300022002016338)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广东电网公司2025年变电站独立五防系统框架招标,
3月18日,广东电网公司2025年35kV固定式高压开关柜框架招标招标公告,本次招标含35kV固定式高压开关柜共1个物资品类,标包金额1800万元。详情如下:广东电网公司2025年35kV固定式高压开关柜框架招标招标公告(项目编号:CG0300022002015497)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广东电网公司2025年35kV固定式高压开关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14日,北京聚智合众科技与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举行粤港澳大湾区(高要)氢能产业集群项目签约仪式。此次签约标志着双方将携手共进,共同推动氢能产业的快速发展,助力粤港澳大湾区绿色能源产业发展。项目将分为三期建设,项目整体建成后将形成涵盖新材料、核心部件研发制造、终
3月18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发布二〇二五年花都区政府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指出,在做强“新制造”中夯实“智造立区”根基。新能源与新型储能产业重点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绿能谷”,高标准建设新型储能产业园,加快建设沿江大道加氢综合能源站,推动高景BC电池光伏组件产线投产,积极布局“源网荷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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