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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大批环保项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2018-07-26 16: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蓝天保卫战污染物排放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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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彻底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2018年底前,各地市完成城市建成区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大力推动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9. 大力整治餐饮油烟

研究制定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维护技术规范,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各城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0. 严格禁止露天焚烧

划定禁止秸秆、落叶等露天焚烧区域,严格落实市、县、乡镇/街道等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1. 启动大气氨排放调查治理

以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为重点,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2019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在粤东西北地区开展农业大气氨排放治理试点。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农业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2. 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3. 加强恶臭污染防治

制定实施广东省恶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城市重点加强对石化、化工园区及居民投诉集中的热点地区的恶臭污染排查和防控,通过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加强监管等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臭污染影响。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74. 深化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和相关经济、能源问题的协调机制。编制珠三角及周边地区、粤东汕潮揭城市群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空气质量中长期协同改善规划;深化珠三角地区“广佛肇+清远、云浮、韶关”、“深莞惠+汕尾、河源”、“珠中江+阳江”等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建立汕潮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实现区域内城市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台账和在线监测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城市交界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组织秋冬季污染防控区域联合会商,开展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和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5. 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治理

开展粤港澳三地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大气科研合作攻关、污染协同治理,加强空气质量保护目标、计划、行动的协同性,开展珠江口水域港口船舶污染协同控制,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协同防控。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外事办、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配合,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6. 加强跨部门联合协作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省、市跨部门多领域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各专项督查和大气污染防治巡查督导等为依托,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水平。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和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7. 修订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推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统一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提高并压实污染应对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和30%。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各地级以上市按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完成污染天气应对方案修订工作,应急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企业。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合理安排污染区域内燃煤机组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采取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对评估。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网公司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8. 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省空气质量预报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10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预报。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区域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联动,各城市按级别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响应措施,使污染过程缩时削峰。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9. 强化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

以减少空气质量超标天数为目标,狠抓秋季臭氧及冬春季细颗粒物污染防治。各地市要提前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防控实施方案,以建材、钢铁、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为重点,督导相关排污单位落实错峰生产和强化减排措施。开展重点时段强化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决策能力

80. 建立完善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

建立省市联动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和VOCs源谱调查建立机制,建设大气污染源动态管理平台,常态化开展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各城市系统排查各类工业炉窑、涉VOCs排放企业等污染源,建立机动车和船舶交通流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的定期获取更新机制。2019年底前,建立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台账式动态更新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以道路机动车排放为重点,绘制动态更新的移动源污染地图。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1. 系统提升VOCs监测能力

各地级以上市和石化化工园区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性监测。O3容易超标的城市和石化、化工园区2020年底前形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逐步建设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监测监控平台等。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2. 建设环境空气组分监测网

优化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调整扩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18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市、区)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全覆盖。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整合省、市两级空气质量超级站资源,强化各超级站的运维和质控,建设全省PM2.5、O3及前体污染物立体化监测网,推进数据共享和深度挖掘应用。升级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形成PM2.5和O3浓度、组分及其前体物的观测分析能力,逐步配齐大气光化学污染观测仪器设备;推动粤东西北空气质量监测网络VOCs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气象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3. 加强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

升级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以及验收、有效性审核信息的管理和规范处置。2020年底前,全部高架源(排气口高度超过45m)、水泥、陶瓷、玻璃、钢铁、有色及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等实现自动监控全覆盖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4. 严格监测机构和数据管理

城市和区县、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各地发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实施严格管理。2019年底前,确定自动监控数据执法使用规定,统一规范超标判定标准,制定数据执法使用流程和规范,规范企业、各级监控中心、执法部门和监察部门在自动监控数据使用方面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85. 加强重点领域数据分析共享

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能源消费状况监控、统计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底前,实现各地市重点行业、企业煤炭、燃料油和天然气消费量,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销售量逐月统计,重点排污单位工业用电量逐日统计,建立相应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和南方电网公司配合。)

86. 建立城市跟踪研究工作机制

组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加强对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形势研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组建跟踪研究专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研究制定“一城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或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7. 开展城市大气污染防控动态评估试点

组织开展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污染防治成效的年度评估,动态调整目标任务。加强广东省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软硬件建设,配备移动式和便携式观测设备,着力提升对大气污染防控政策实施成效的分析评估能力。鼓励各地级市引进创新型大气环境立体监测技术设备及解决方案,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控措施的制定开展政策效果预评估,开展措施施行情况及政策实效的跟踪评估工作,量化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改进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8. 开展打赢蓝天保卫战科技攻关

设立大气污染防治科技专项,实施以PM2.5和O3协同改善为目标的广东省蓝天保卫战科技攻关。开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来源精确分析、VOCs污染源排放成分谱调查建立、VOCs治理减排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大气污染排放强化控制与精细化管理、PM2.5和O3协同改善技术路径、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精准决策支撑、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大气污染的人体健康影响及防控策略等方面研究。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89. 定期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

通过定期、非定期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散乱污”企业和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监管执法计划,每年8月底前开展一次跨区域、多部门的大气污染联合交叉执法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广东海事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0. 加强重点地区督察和重点源排放执法

结合省级环境保护督察,针对空气质量不达标、污染天气频发、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的重点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督促各地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控工作,解决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问题。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狠抓对电厂、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VOCs排放各类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执法,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1. 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公开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月度排名,全面披露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情况、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散乱污”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等方面环境信息。省、市两级政府每年定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2. 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引导和督促排污单位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编制完善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控的环保技术指南和政策宣贯手册,每年定期开展各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环保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中小学教育等国民教育体系,每年结合“六五”环境日等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推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命运”的环境保护理念,切实增强群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活动和宗教活动,各主要祭祀和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文明敬香,减少露天焚烧祭祀。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3. 全方位加强社会舆论引导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省市主流媒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题报道,组织各类媒体及时报道大气污染防治的最新形势和各项工作进展,积极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先进企业的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及取得成效,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和损害群众健康、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污染问题。灵活运用原创发布、微视频、在线访谈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利用户外电子屏、广告栏等播放或张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宣传片、宣传画和标语字幕等方式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认同和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4. 畅通公众监督渠道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政府要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保障畅通的环保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5. 广泛倡导绿色消费行动

各级政府机关实施绿色采购,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环保涂料、低VOCs含量日用化工品等绿色环保产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牵头,省工商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6. 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推广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到2020年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超大、特大城市和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减少日常生活大气污染排放。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97. 完善组织领导机制

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下设蓝天保卫战指挥中心,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统筹协调并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工作安排。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每月公布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各地成立相应的蓝天保卫战指挥中心,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任蓝天保卫战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目标完成时限,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8. 强化考核激励

制定蓝天保卫战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签订城市蓝天保卫战目标责任书。改革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效明显的省直责任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省级财政资金对蓝天保卫战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对蓝天保卫战中失职失责、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贯彻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不力,考核不合格的城市实施区域限批。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9. 加强督导检查

加大对各地各部门蓝天保卫战工作落实的督导检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加强监督贯穿蓝天保卫战全过程。各级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建言献策。针对空气质量不达标和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城市统筹安排专项督查,夯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各地要实行挂账督办、跟踪问效,每季度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对未按要求和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委督查室、省府督查室牵头,省纪委监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审计厅、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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