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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玻璃纤维及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7-30 11: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工业污染物工业污染物排放玻璃纤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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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玻璃纤维及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玻璃纤维及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做了具体规定。详情如下:

工业污染物

工业污染物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矿物棉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棉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矿物棉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自 20□□年□□月□□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矿物棉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纤维及制品工业(玻璃纤维原料球、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制品)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纤维及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纤维及制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也称玻璃钢)行业。

工业污染物

工业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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