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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一)实施碳排放强度控制。“十三五”期间,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碳排放强度均下降20.5%。(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推动部分区域率先达峰。鼓励崇川、港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提出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和时间表。鼓励各地研究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加大减排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力争提前完成达峰目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主体功能区建设推进机制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7号),推动区域低碳发展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相融合,鼓励条件成熟的农产品主产区和禁止开发区域、沿江城镇等先行先试,优先支持省级低碳城市、低碳园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和省级示范项目,加快探索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零碳”发展模式。探索产城融合低碳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低碳城(镇)试点。探索工业园区低碳发展新模式,鼓励进一步申报国家级、省级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低碳产业示范园区。积极推动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组织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低碳示范社区。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选择一批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开展节能低碳试点,争创国家级、省级节能示范单位,围绕沿江、沿海等生态廊道打造生态旅游示范区和绿色旅游试点单位。以投资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独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金融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经信委、财政局、旅游局、教育局)
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
(一)建立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融入全省碳交易制度体系。建立完善重点单位碳排放报送制度,加强重点单位碳排放报告的管理和督查。落实国家、省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重点行业配额分配方案和标准、重点单位碳排放盘查和核查等管理机制,将碳交易有关工作责任落实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碳排放交易责任目标,逐步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系。按照国家、省要求,对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基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碳排放配额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
(二)强化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体系,全面统筹、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监督指导相关工作。建立技术支撑体系,积极参与省碳排放监测报告核证、配额分配等技术委员会,建设符合国家、省要求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多方面、多层次、持续长效的能力建设机制,提升各级政府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的业务能力。建立覆盖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碳交易员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形成与碳交易相关的人才管理制度。引导培育碳交易咨询、碳资产管理、碳金融服务等碳交易服务机构,推动碳市场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
(三)启动碳排放权交易。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完成全市重点排放企业开展历史数据核查、配额分配落实等工作,确保国家和省要求行业范围内的重点排放企业按期进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积极参与、落实全省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参与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逐步健全交易规则,增加交易品种,探索多元化交易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七、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一)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加强区域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观测预测研究,深化气候变化的事实、过程、机理研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气候变化基本事实监测,开展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分析,编制南通市气候变化年度监测报告,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展气候变化对敏感行业影响评估和风险基础研究,加强农业、林业、水资源、海岸带地区、卫生健康、防灾减灾等重点领域气候变化影响及适应研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开展碳市场建设、碳排放配额分配及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履约管理等方面研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与低碳发展融合研究,加速实现基础研究成果应用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气象局、发改委、环保局)
(二)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依托省、市科技计划,加快研发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海洋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支持节能环保领域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建设,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制造、系统集成能力,加大低碳技术及产品的孵化、推广、应用力度,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开展碳计量技术研究,提高温室气体排放计量技术水平。加大低碳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投入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支持实施重点关键节能低碳技术示范应用和现有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遴选发布重点推广的节能低碳技术目录。探索建立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机制,实现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机联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发改委、教育局)
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一)落实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积极配合做好《江苏省应对气候变化条例》相关立法工作,推进我市重点行业、重点产业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省定限额标准。围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严格执行全省在秸秆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化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的标准。围绕适应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探索多领域防灾减灾技术和管理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标识和认证制度,加强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和推广工作,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运行、认证等服务,到“十三五”末,重点用能单位基本完成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力争全市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数位居全省前列。(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农委、质监局)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数据统计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相关统计报表制度,改进统计数据汇总方式。根据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专项调查制度。加强相关机构和企业的统计核算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和基础统计队伍。定期核算碳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并编制市县温室气体清单,建立长效协同工作机制,实现碳强度核算和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碳强度核算方法,按照省级制定的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扎实开展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测量,提升碳强度和温室气体清单数据质量。探索建立温室气体监测评估系统,适时开展大气温室气体浓度时空分布特征分析,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决策建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统计局、气象局、南通供电公司)
(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我市低碳发展目标实现及政策行动进展情况,建设温室气体清单数据信息系统,设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发布平台,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探索建立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活动水平数据库、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构建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系统。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统计局、国资委)
(四)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市级财政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运用PPP模式,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鼓励金融行业在低碳环保、绿色经济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开展碳金融创新。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市场减排、产业减排和技术减排行动,帮助绿色低碳企业解决发展初期融资难问题,带动更多市场资金进入低碳产业。加大各级政府对节能重点工程的支持力度,支持引导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改造投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高能效等级的用能设备和产品。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全面贯彻落实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根据省级部署推进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市场化价格改革,规范并逐步减少不利于节能减碳的化石能源补贴。完善区域低碳发展协作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环保局、金融办、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局、卫计委、税务局、物价局)
(五)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算报告员、第三方核查员、碳交易员等碳排放权交易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探索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鼓励发展低碳社会团体,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知识进学校、进课堂,增强学生绿色低碳意识和低碳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
九、积极参加国际和区域合作
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加大技术引进力度,提升低碳发展水平。积极参与省、国家与国际项目合作和交流活动。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促进低碳项目合作,推动海外投资项目低碳化。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交流与合作,借助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推动节能与能效提升、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燃料替代、碳捕集与封存等领域的区域合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外侨办)
十、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长负责,各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政府秘书长,市发改、经信、财政、建设等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控制温室气体各项工作职能。各县(市)、区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本工作方案,落实重大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及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或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围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统筹相关各类专项资金,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各项措施的保障力度。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绿色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募集资金用于低碳发展。加大对低碳企业融资服务,积极宣传绿色金融政策,依托全省项目融资库,开展绿色债券、绿色基金、挂牌上市、兼并重组等融资对接活动,拓展低碳产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于低碳产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低碳产业,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委)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开展应对气候变化传播培训,提升媒体从业人员报道的专业水平。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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